赠品为三无产品可申请3倍赔偿 (三无产品未造成损害能要求赔偿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买东西送赠品十分常见,但有些所谓的“赠品”却是“三无产品”,不仅质量没有保障,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多人碰到这样的事情,都会认为,既然东西是赠送的,也就没必要要求那么多了,但是实际上赠品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分摊到付费的商品里面去了。那么,如果遇到赠品是“三无产品”,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吗?

赠品是三无产品处罚案例,赠品为三无产品可申请3倍赔偿

相关案例

唐某在超市购买了秋林格瓦斯一瓶,售价为3.2元,购买时看到产品上*绑捆**一包赠品面巾纸,感觉挺实用就买了,但是购买后发现赠品面巾纸居然是三无产品,唐某认为超市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与超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超市所销售商品所附赠品并未标注生产日期,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唐某于退还在超市购买的“秋林格瓦斯350ml”一瓶;

二、超市有限公司于唐某退货后一次性退还货款3.2元;

三、超市一次性赔偿唐某500元。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才可要求赔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欺诈行为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比如,利用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通过欺骗或误导方式诱骗另一方完成交易,进而损害另一方民事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明知涉案商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依然购买,则另一方不构成欺诈,不能因此而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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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律说法:

法律上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两方面的条件,客观上,经营者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上,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如果经营者并没有利用不合格赠品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并且赠品的质量问题也不会造成消费者作出了与原有消费目的不同的意思表示,则商家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如果经营者故意利用不合格的“赠品”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与其交易,则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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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共中***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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