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健食品专项清理整治 (哈尔滨市保健品食品乱象)

涉老食品保健食品约谈,黑龙江省市对保健品监管规定

涉老保健食品规范生产经营告知书

为深入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微腐败”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各项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欺诈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保健食品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做到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保健食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注册(备案)的工艺组织生产,严禁添加禁限用物质。

三、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宣称具有疾病治疗作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要一致。

四、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五、保健食品要严格专区(柜)摆放、悬挂专区提示牌,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六、销售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对老年消费者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不得对其性能、功能等作夸大虚假宣传。

七、销售保健食品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形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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