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浆糊:行政协议的定义及范围

行政协议,也可以叫做行政合同、行政契约。官宣之所以选择“行政协议”的叫法,有学者认为是为了与民法学中的“合同”区别开来。

那么,什么是行政协议呢

行政协议就是: 行政机关 为了实现 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协商 订立的 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 的协议。

首先,行政协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缔约目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再次,行政协议的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行政协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该行政行为需要“协商”,有别于行政机关单方的强制行政;第四,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处所指的权利义务一般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者公共利益;在协议中或者法律上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优益权。

上述四个要素,规制了行政协议的内涵,明确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例如,行政机关需要安装一批空调,和空调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协议(亦即政府采购合同)。该份协议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也是双方协商一致,但因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所以仅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合同而已。

行政协议以不同类型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其一,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征用对象给予公平补偿。因此政府征收部门就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其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采用“一租一售一补”三种保障方式。那么,行政机关会与取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或与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人签订买卖协议,明确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等承租人、买受人义务。

其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指行政机关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领域,与公民协商一致,授予其参与公共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权的协议。一般来说,行政机关通过颁发授权书或者签订协议的形式,授予公民或者企业特许经营权。我国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广泛运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

其四,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这类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协议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而签订的协议。常见的有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类合同基本都是国家推行的示范文本。开发商的实力往往会体现在合同的履约能力上。

其五,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协议,又称为PPP协议,是行政机关利用社会资本进行相关基础建设的投资合作协议。此类协议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巨大。

其六,其他行政协议。这是一条兜底性条款。例如招商引资协议、行政和解协议、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协议。该等协议只要符合行政协议的四要素,就可以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