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在广州从化举行。据悉,此次年会共收到152篇论文投稿,其中从化区检察院投稿32篇。经组织专家学者认真评审,重重筛选,评选出获奖论文39篇,一等奖7篇,二等奖14篇,三等奖18篇。其中从化区检察院共有5篇文章脱颖而出,分别是白双龙撰写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问题研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研究视角》荣获一等奖,詹栋立撰写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研究》荣获二等奖,从化区检察院课题组撰写的《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研究》、赵燮撰写的《企业合规和刑事合规的概念辨析》以及方杰仕撰写的《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冲突——从一起执行案件中的以物抵债问题切入》荣获三等奖。


从化区检察院白双龙、赵燮、詹栋立受邀
在年会上结合获奖论文进行发言。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白双龙《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问题研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研究视角》: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行政检察的一个重要内容,法院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出于清理积案和案件执结率等因素考虑,大量采用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随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大量适用,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检察机关要办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需要从监督理念、案件来源、违法情形和调查核实权等多个方面去综合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主要包括:1.树立依法监督理念和精准监督理念等科学监督理念。2.注重挖掘案源。3.系统梳理和全面掌握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4.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运用。5.注重监督方式方法,以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6.充分借助外脑和外力,推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依法、精准开展。

詹栋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研究》:《民法典》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环境侵权领域,这是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生态环境法治”的关键一环,也为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仍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应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惩罚性赔偿金应当设置赔偿金上下限的模式,并根据环境要素确立不同的倍数;尽快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账户,在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后,将惩罚性赔偿金缴纳至该专门账户;环境法律责任竞合时应当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与否与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相结合进行考量。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以上问题进行转化和细化,能够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领域救济、威慑、预防的作用。

赵燮《企业合规和刑事合规的概念辨析》:围绕企业合规和企业刑事合规的区别展开论述,指出企业合规的实质是企业的自我管理,刑事合规的实质是刑事司法激励机制。前者是事先合规,目的在于给企业“治未病”,后者是事后合规,目的在于给企业“治已病”。企业合规和企业刑事合规在一些方面有一定的重合,但在更多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合规概念的提出,是从企业视角看待合规问题,而刑事合规概念的提出,是从国家视角看待合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概念、适用范围、除外范围等内容,厘清了“刑事和解”和“和解”的区别,随着高检院改革试点的综深发展,立法必须跟上,为厘清企业合规和企业刑事合规的区别,建议将关于刑事司法激励机制的合规表述为企业刑事合规。

(与郭天武教授合影留念)

(与罗筱琦教授合影留念)

(与杨建广教授合影留念)
近年来,从化区检察院通过凝聚合力、强化考核、加强队伍建设等一系列举措,逐步形成全院检察理论调研工作“一盘棋”格局。2021年市级以上立项调研课题6个、公开发表或受表彰调研文章19篇、列为各级典型案例5个,实现检察理论调研工作显著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