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外包装和产品日期不一致 (化妆品外包装标签与备案不一致)

化妆品备案成分和包装成分不一样,化妆品备案包材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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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操作小姐姐,拿着洗发露到我面前,眼神有点紧张的望着我。

我见神情有点不对劲,心想该不会又是犯了什么错了。

她拿着刚备案号的批文和沐浴露样品,指着成分内容,跟我说, 海关提出质疑, 批文和成品的成分不一样。

化妆品备案成分和包装成分不一样,化妆品备案包材不一致

化妆品的证书在本月才刚拿到手,法规更新这个原因不存在。

化妆品备案成分和包装成分不一样,化妆品备案包材不一致

就相关的问题,我在网上百度了一下。也没有相关问题的回复。

有人会疑问,不是规定化妆品标识成分表要一致,开头的操作小姐姐,化妆品成分不一致,怎么就可以照常报关?

就该问题,今天我们来聊聊。

开头提到的情况,化妆品成分跟外包装不一致。 包装多出来的香茅醇、水杨酸苄脂是香料过敏原物质。可以不用在成分表显示。

为什么会产生过敏原物质呢?

化妆品产品中常会添加香精或植物油用于调香,部分香精及植物油类原料,可能会含有过敏源物质。

在一些国家(例如欧盟、韩国),会要求生产企业,超过一定含量的过敏源要在标签上标注。目的是为了起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

在中国同样也是有要求的,不同的是,不能标注在全成分,可以另外标注在注意事项。

我们在多处来的成分没有显示在全成分表中,但是我们在注意事项部分,是有标注警示用语的。例如注意事项第4)项,本品含香茅醇。

如果在化妆品的配方中单独添加了此成分,是要在全成分(配方)标识出来的。

化妆品备案成分和包装成分不一样,化妆品备案包材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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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外包装成分与批文成分不一样,经营企业会有什

有的。化妆品标识的成分内容要一致,不管是备案批文还是外包装还是报关提交资料。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有要求限定时间内改正。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改正,就要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罚款。

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备案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备案的配方成分的,且未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标注化妆品成分的,应当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有些人认为,进口报关,就是给资料,直接在海关系统录单就可以了。

然而在现实进口操作中,我遇到了很多问题,发现只懂得进口化妆品清关流程是不够的,还要知道食药监局对批文的规则,还要知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的监管。

唯有专业,才能考虑的更周到。

在进口代理服务行业,我们还要学的还有很多。

小结知识点

  1. 香料过敏原物质,在欧盟等国家,超过一定含量的过敏源要在标签上标注。在中国,不能标注在全成分,需要另外标注在注意事项。
  2. 非特化妆品的外包装成分与申报批文成分不一样,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 特殊化妆品配方成分跟申报批文不一致,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