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张某与某设备租赁站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就租赁钢管、碗扣、顶托等建筑设备的价格、期限、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后设备租赁站按张某要求提供了建筑设备,但直至租赁期届满,张某始终未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故该设备租赁站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本案的重要证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加盖了一个名为“三途公司项目部”的印鉴,而且合同附件中还有一份同样加盖该印鉴的授权委托书,即授权张某代表三途公司项目部与某设备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看到这里,相信很多熟悉法律的朋友都已经明白,其实张某只是代表“三途公司项目部”与设备租赁站签订合同,合同的主体并非张某本人,而是这个所谓的“三途公司”。可既然如此,原告为何偏偏只起诉张某一人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办案法官立即联系了原告设备租赁站的经营者,对方表示,他们原本打算起诉的对象就是“三途公司”,只是在准备起诉材料的过程中查询发现,这个所谓的“三途公司”根本不存在,出于无奈才将张某列为被告。随后,办案法官也通过网络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有关“三途公司”的任何信息。连被告的身份都无法确认,案件又该如何推进呢?看来,只有张某才能解开这个“三途公司”背后的谜团。于是,办案法官多次与张某联系,但张某由于人在外地,无法及时到庭,几番沟通之后才确定了开庭的时间。
到了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均准时出庭应诉。张某应办案法官的要求,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都带到了法庭,法官一看才恍然大悟:原来,这家公司的名称是“山途公司”!可那个写着“三途公司项目部”的印鉴又是怎么回事呢?张某解释道,“我们叫‘山途公司’,因项目需要专门找人刻制了项目部的印鉴,但由于办事人员普通话不标准,*章刻**子的人错听成了‘三途公司’,所以印鉴上才写成了‘三途公司项目部’。当时我们想着这个章子只是临时用一下,即使错了也没什么关系,所以就没有改……”
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总算真相大白,但紧接着带来一个问题:既然山途公司才是合同的当事人,本案的被告也应当是山途公司而非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张某,难道要让原告变更被告后重新提起诉讼?由于张某之前人在外地,已经耽误了不少时间,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办案法官当即决定将山途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当天,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企业间的商业纠纷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司法诉讼中十分关键,容不得半点差错。西固法院提醒大家,在民事活动中注意收集、保存对方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当对方为企业时还有必要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避免和本案的原告一样,在起诉前才发现被告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