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三想成立公司,但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就找到从小一起玩到大的文化人李四,游说李四一起成立A公司。李四表示自己没有钱,张三主动提出送给李四1%的干股,李四不参与公司决策,也不用实际出资,只按1%享受分红的权利。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A公司顺利成立,工商登记载明公司注册资本是1个亿,张三认缴出资99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李四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为1%;全部出资额应于2015年5月19日之前缴足。2013年5月20日张三向A公司实际缴纳出资2000万元。2014年4月1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A公司的厂房和配套工程承包给B公司,向B公司收取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5年6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达到A公司向B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但A公司未予退还。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以及张三、李四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判决A公司10日内向B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三和李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就本案所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大家的阅读及理解,案例系在真实案例基础上进行了精简和改编,但不影响判项的法律适用,涉及人名及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
上述判决意味着,如A公司无力偿还100万元本息,B公司有权要求李四或张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李四而言,李四认缴出资为100万元,未实际缴纳出资,其应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B公司既可以要求张三赔偿,也可以要求李四赔偿,虽然李四与张三存在干股的约定,因为股东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如B公司要求李四承担,李四只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张三主张权利,如张三也无力偿还,李四可能面临100万元本息的直接亏损。
就目前我们公司法律制度,除个别特殊公司外,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就是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可以先不用实际拿出真金白银进行出资,各股东先承诺各自将在将来的某个时间点完成多少金额的出资(即认缴出资额),后期股东再按期足额缴纳当时认缴的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如果股东未完成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公司债权人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什么意思呢,通俗讲,就是你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上你认缴出资额是多少,你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要在认缴而未缴的本息范围内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别人说给你干股,你拿到的并不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干股”。
注: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在朋友成立公司时,碍于朋友的请求,在工商登记中与朋友共同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表现好,老板直接将公司部分股权奖励给员工……不论什么情况,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均建议对公司进行尽调,至少要了解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情况,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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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具有复杂性,需要结合证据具体分析,请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