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一批高企认定时间 (国家高企认定结果什么时间出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近日, 四川、浙江、云南、吉林、湖北、广东、上海、海南、*疆新**、宁夏、内蒙古、江苏、重庆、 贵州、甘肃、北京 印发通知,明确了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有关事项。

地区

申报时间

四川

2023年办理两批: 5月15日—6月15日受理第一批企业申报,网上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3日17:00之前,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15日17:00之前。 8月1日—9月15日受理第二批企业申报,网上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3日17:00之前,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5日17:00之前。

联系人及电话:

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胡涵涵 金攀静 雷林 周乐瑶

(028)68107837   68107839   68107842

浙江

“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推荐上报 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8月31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9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10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云南

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28日和9月29日两批次,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魏金亚、杨紫涵

0871-63160665(兼传真)

吉林

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3年6月30日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按要求进行申报。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纸质申报材料1份。

联系人及电话:

陈嵩嵩 0431-82752797、13500828700(微信同步)

谢 斌 18186847306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14室(省科技厅审批办)

湖北

常年申报、及时审核。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申报时间,并于 10月8日前完成申报,各地科技部门于10月11日前完成审核推荐。

联系方式:

高企申报咨询 87272996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咨询 12345 

省科技厅 87135815

省财政厅 67818528

省税务局  87322257

广东

2023年广东省高企认定申报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

第一批高企网上申报时间 截止2023年6月20日

第二批高企网上申报时间 截止2023年7月20日

第三批高企网上申报时间 截止2023年8月20日

联系方式:

1.省高企业务咨询电话:020-87681637、87684602。

2.省高企业务管理电话:020-83163873、83170061、37990514。

3.省科技业务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上海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海南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6月10日

光盘提交截止日期:2023年6月17日。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截止日期:2023年6月22日。

逾期网上系统会自动关闭,请尽量提前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

省高企认定办:65300226,65309922。

*疆新**

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 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 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联系方式:

崔奇0991-3626571

王付娟0991-4592860

肖毅0991-3832818

认定咨询QQ群:68061097(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和姓名)

宁夏

2023年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长年受理、分批评审”方式组织,企业可根据申报材料准备情况自行选择提交时间, 全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分2—3批组织评审、报备。

联系方式:

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联系人: 李洪娟  0951-5032792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张海东  0951-5026942

内蒙古

全年开展 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分批次向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7月30日和9月30日。

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联系人:贾媛、李艳丽

电话:0471- 6328553、6328601

江苏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18: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联系人:

江苏省科技厅高新处 戴军 电话:025-83359254

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 高丽晴 电话:025-83633817

江苏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缪青 电话:025-58528833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汪雯、任海玲

电 话:025—85485971

重庆

第一批申报时间:2023年4月5日—5月31日,区县推荐时间2023年6月30日12:00前。

第二批申报时间:2023年6月1日—8月31日,区县推荐时间2023年9月20日12:00前。

贵州

本年度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17时;以 2023年6月30日、9月28日两个时间节点受理的材料,分两批开展评审工作;允许前一批次未通过的企业在完善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再次申报。

2023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的企业,其注册成立时间应在2022年6月30日以前;2023年9月28日前提交申请资料的企业,其注册成立时间应在2022年9月28日以前。

联系方式:

受理咨询:0851-86987256

政策咨询:0851-85823657,85826038

异议申诉:0851-85816110

甘肃

“无纸申报、常年受理、网络评审、精准服务”,网络受理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开始,今年计划组织评审 三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于6月30日、8月4日、9月15日分三批完成审核推荐。

联系方式:

甘肃省科技厅高新处 王扬 0931-8825719

省计算中心 赵志威 0931-8821047 0931-8824605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704办公室

北京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 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1日(星期五)、6月30日(星期五)、8月25日(星期五)、10月20日(星期五)。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联系方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88827981、88828830、64853172、64874561、84097583、64807834、64807844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条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