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花开月正圆小红书 (小红书那年花开月正圆)

案情简介

公号文章引用剧照

权利方诉至法院

上海某影视制作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那年花开月正圆》剧照、动图、海报等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及诉权。2020年12月,影视公司将科技公司诉至徐汇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支出共5万元。

原来,科技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小红书APP”的认证主体,2017年9月该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文章,名为“那年花开月正圆|孙俪一套戏服5位数,服装设计师拿过奥斯卡”。文章主要介绍了《那年花开月正圆》中女主角随着人物身份的变化,在不同情景、心境下,在服饰、造型、配色等处的设计风格及细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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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共使用了10张电视剧剧照作为配图,图片下方均有“@那年花开月正圆”的微博水印,并在文末载明“本文图片来自于电视剧@那年花开月正圆官方微博及@叶锦添工作室官方微博,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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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发现该文后,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大量使用涉案电视剧的剧照用于宣传、销售其自身产品,这种行为已经对影视公司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市场销售造成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影视公司的著作权益,因此向法院提出前述诉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引用剧照是否属于适当引用?

对于公号文章引用剧照一事,科技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对剧照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他们认为涉案文章引用的只是影视公司公开发表的上千张剧照中的10张,占比极小,而且引用的10张剧照是根据文章的评论需要,分别在不同评论维度上仅选取了一张作为典型,不存在评论之外的过度引用,因此涉案文章对相关剧照的使用满足“合理使用”的要求。

徐汇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影视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证明等材料,能够确认《那年开花月正圆》电视剧的剧照著作权归影视公司享有,且有权单独就侵害涉案剧照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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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剧照属于独立于电视剧摄制之外的、结合电视剧主要情节与角色形象,通过对演员整体造型的设计与调整所形成的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涉案文章引用剧照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目的合法但不适当

法院判赔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所称的“合理使用”,具体是指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适当引用”,含义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因涉案剧照已经公开发表、涉案文章载明剧照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且涉案文章引用的剧照和文字介绍部分基本对应,故法院认为虽不能排除科技公司通过引用剧照提升涉案文章影响力的主观意图,但纵观文章全篇内容,涉案文字引用剧照的主要目的应当落入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范畴。由此,法院认同科技公司关于其引用目的的抗辩意见。

但科技公司是否构成“适当引用”,还要看涉案文章引用剧照的具体方式,即引用行为是否适度以及必要。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的权利客体是剧照,而非电视剧,每张剧照都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作品,因此,科技公司对每张剧照的引用都是对该作品的完全引用,不存在引用部分占权利作品比重极小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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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之“适当”,并不是指被控侵权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该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本案中,涉案文章使用了大量剧照作为配图,几乎每一、两段百余字的文字下方就配有一张剧照,且从篇幅设置来看,配图所占空间及比例比文字部分更大。

此外,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虽是介绍女主角的服饰以及设计细节,但科技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行截取相关服装细节的方式予以说明,而不是直接、完整地使用涉案剧照。综上,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相关剧照的行为,既非必要,也超出了合理范畴,不属于“适当引用”。

因涉案文章已经删除,即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以及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影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科技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刘秋雨表示,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出于获取流量、赚取利益等目的,不少网络媒体热衷于对热播电视剧、综艺节目、热点新闻等内容进行梳理、评论。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媒体往往会为介绍内容、说明观点而引用剧照、动图、截图等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 ,即使明确标注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引用目的也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也不意味着这种引用行为就是完全适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案中,电视剧的剧照除了直观地展示人物服装造型之外,更为重要的价值还在于其本身所承载的情节场景以及人物关系等诸多要素,而涉案文章将包含多种要素的剧照直接、全部引用,显然不在适度范围内,也非必要,因此最终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 ,网络媒体的运营方在引用权利作品时一定要秉持谨慎的态度,尽量先与相关权利人取得联系、获得相应许可,之后再进行引用,这既是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也可以避免因不当引用而陷入法律纠纷。

来源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文丨何忠婷

责任编辑丨李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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