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视听网/第一播报讯 记者 吴晨】9月12日,九江市濂溪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濂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出售野生犀牛角的刑事案件。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陶良担任本案审判长,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法官参加合议。濂溪区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

庭审现场图
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卢某于2017年4月从中国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出境,前往莫桑比克务工。务工期间,卢某从当地居民手中购得犀牛角一根,后将其切成五小块,表面涂覆黑色油漆予以伪装,准备*私走**回国出售获利。2017年10月4日,卢某持普通护照乘坐国际航班回国。卢某将经过伪装的四块犀牛角切片隐藏在行李中,从白云机场口岸入境,并与当天转乘航班回到九江家中。10月8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卢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帮忙出售犀牛角切片,王某也是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李某在九江市区进行交易。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和陈某(另案处理)从福建莆田到达九江,入住濂溪区新天地建国酒店,当日10时许,卢某王某李某在酒店房间准备进行交易,李某对犀牛角品质不满意而未达成交易,卢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干警当场实施抓捕,查获犀牛角切片4块、用于伪装的木质人头雕像三个和电子秤一台。
经鉴定所查获的犀牛角切片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中的白犀所有,共计价值人民币282140元。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公安机关查扣的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及法律适用等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濂溪区法院对于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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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