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个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有三家投标单位的标书纸张和打印痕迹高度一致,于是招标人怀疑这几家单位可能存在串标行为。最终经鉴定,这几份招标文件确实是从同一打印机打出,那么这几家单位是否属于串通投标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视为串标行为。
那么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投标文件的情况, 是否符合以上“视为串标行为”的条件?
这个时候咱们就说,要是这台打印机是属于这几家单位其中一家的,那么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就很大了。但在日常操作中,很多投标人为了不错过开标,都会提前到达招标人的所在地,然后到附近打印店打印、复印文件。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并不能单纯就认定几家单位串通投标。至于三家供应商是否真的不存在串标行为,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
串标案例
1
2021年7月,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幼儿园生活用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38.75万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身份证原件混装在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这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
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混到另一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将一供应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价混装到另一供应商投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串标行为”的情形。
而B供应商在接受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时称,该公司的投标文件由陈某某代为制作,对投标文件中出现A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身份证的事毫不知情。然而B供应商的措辞却很难说通,因此也不能免责。
2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曾经发布了一起非常离谱的投标串标案例。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参与统一项目的3家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标书, 都将招标人的“昊”字写成“皓”,且都提供了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的相同标题和格式的投标文件。
而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A供应商称是工作人员加班太辛苦搞错了,B供应商则称工作人员是A供应商的前员工,为了报复前公司盗用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这三家供应商串通投标,并予以处罚:记入诚信档案,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金,禁止2年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更多招投标资讯
欢迎关注招投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