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正式出炉
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对佛山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佛山将行政街辖区和镇辖区分别归类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
《条例》规定,对严格管理区范围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只。对一般管理区的养犬数量和种类则不作限制。
同时,考虑到烈性犬的攻击性较强、危险性较大,容易对市民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条例》将其列为严格管理区范围禁养犬只,在一般管理区也要求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另外,考虑到养犬人对饲养犬只的情感,对于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数量的非禁养犬只,规定自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但登记数量不得超过两只,且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严格管理区养犬管理费每年500元
根据调研情况和参考其他城市做法,《条例》规定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标准为每只犬每年五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识别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已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次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犬只电子档案当年无投诉、举报记录的,次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遛狗要带免疫证,要牵绳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要求;明确了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免疫证明、用犬绳牵领犬只、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规定;确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七类场所;要求犬只伤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传染病检验。
条例》还对幼犬、弃犬、病犬、犬只尸体的处置也作了规定,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噪音扰民不改 罚款200-500元
《条例》还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留检场所、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
其中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用犬绳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携带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牌等7种规定。同时,明确了禁止外出情形,以及禁止进入的区域。
《条例》意见反馈渠道
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4月19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案审科(邮政编码:528000);
2.传真:0757-83822991;
3.电子邮箱:fscgzfjfg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