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 数字赋能与数字不平等之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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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随着我国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数字不平等、数字贫困、数字鸿沟的问题也愈发突出,数字红利的分配应当尽可能惠及所有成员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正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打造数字共同富裕的“数字共同体”彰显着共享数字机遇的基本价值,是遏制数字排斥和权利不平等侵蚀的必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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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数字赋能与数字不平等之张力

作者 |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杨绘荣/副教授 庞 欣/硕士生

图片 | 网络

*党**的二十大报告重提,我国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另据第50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4.4%。然而互联网的发展却使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以一种更为隐蔽和难以消解的方式蔓延,即出现数字鸿沟。因此,如何跨越数字鸿沟是现代社会急需回应的热点问题,也是改变数字赋能与数字不平等之间张力关系的重要议题。

数字鸿沟实质上是数字不平等

所谓数字鸿沟,即不同主体对数字资源的获取和信息技术的掌握严重失衡,出现诸如“数字贫民”“数字富民”等分野 ,同时它也意味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青年人与老年人等之间的数字隔阂愈发严重。 在国别层面 ,各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正在不断加深,即南南鸿沟;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也逐渐浮现,即南北鸿沟。目前发达国家已基本迈过“接入沟”,其网络基础服务设施完善、互联网普及率高;而部分发展中国家还广受物理设施给技术发展带来的制约,面临着陷入数字贫困和被数字世界边缘化的危机。 在地区层面 ,中国内地各地区间已形成明显的网络鸿沟,大致呈现出东部高于西部、南部高于北部之差异格局;少数民族聚居地、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因经济欠发达而居于数字鸿沟格局中的不利位置。另外,城乡数字鸿沟也更加突显,譬如,2022年我国城镇网民规模为7.58亿人,占据网民整体的72.1%,而且城乡互联网普及率之差高达24.1%。 在年龄层面 ,老年人是当前数字弱势群体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已至老龄化社会,老年群体在社会诸多领域面临“失语”困境并被孤立在数字化进程之外,他们在数字服务设施面前屡屡受挫;与此同时,科技巨头公司和垄断企业等跃居成为数字时代主导利益重新分配的力量,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常常被有意忽视,从而导致“银发数字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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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鸿沟实质上是数字不平等 ,它经过“接入沟”—“使用沟”—“效果沟”的流变历程,已从简单的信息技术普及程度失衡,逐渐演化成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层面出现差异的综合性问题。 其一,政治方面。 数字资源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若数字鸿沟不断加剧、加深,不仅直接剥夺了数字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和政治机会,限制个体自由而全面地发展,亦会在不同程度上破坏制度伦理和社会秩序。另外,在现代社会中,数据和信息已成为一种新型权力形式,谁掌握数字技术的内在机理并加以利用,谁就获得了一种更为隐秘的实质权力,而数字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权利则会被挤入夹缝之中。 其二,经济方面。 数字技术全方位嵌入当前社会实践中,在就业、收入、教育等多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变革,成为形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从消费领域到生产领域,从实体经济到虚拟经济,数字技术都与经济发展深度关联。此外,数字贫困群体与数字富裕群体的贫富差距经由马太效应被进一步拉大,且数字鸿沟不仅导致部分群体陷入经济困境,还会减少有些地区甚至国家的经济发展机遇。 其三,社会层面。 数字鸿沟深化了社会不平等现象,数字弱势群体和“数字贫民”被数字技术排斥且遭遇数字霸权,沦为“数字边缘群体”,这是一种新型的不平等和压迫,可能诱发各种社会矛盾。再者,数字鸿沟可通过数字孪生空间的复制重构数字压迫,在现实世界和虚拟空间产生交互作用,致使数字贫困不断扩散、叠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缓解“数字贫困”,助推共同富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场域下,数字技术已融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胞,成为助推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然而部分地区和群体的“数字贫困”现象依旧存在,因而缓解“数字贫困”、破解“数字鸿沟”便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 首先,应完善法律和相关规范的建设。 数字技术不断升级换代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这一过程必然使部分群体的正当权益受损,因而需加强法律法规对数字技术的归化,具体包括:在数字技术运行前中后全过程中进行法律监察;重视法律规制中的审查力度,将其分为自我审查、行业审查和行政审查三个阶段;明确治理主体责任,数字治理既要“赋能”又要“赋责”,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 其次,应大力推动数字普惠进程。 数字普惠使得人人都可以获得便捷性、可得性的数字服务,具有良好的减贫功效,是助力共同富裕的战略举措。正如2019年我国发布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中所提及的,要纵深发展网络扶贫行动,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全面建成数字乡村。此外还需实现数字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数字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这亦是达成共同富裕目标的着力点和坚实基础。 再次,应保留公众使用传统服务方式的权利。 数字社会中人的逻辑被抽离,技术的逻辑崛起,然而“高效”和“加速”不是衡量现实社会的唯一标尺,线下空间也不应被全部强制数字化,必须保留部分传统服务方式。例如,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就明文规定,在各类日常生活情景中,必须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尽力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需着力构建“数字包容”社会。 “数字包容”将数字技术唯效率的目标拉入到伦理场域之中,在技术和伦理的交织和重构中弥合数字鸿沟,帮助诸如残疾人、老年人、低收入等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在此过程中,应改变技术评估原则,因为数字技术是工具而非目标,应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把人作为评价技术的价值准则;而且应赋予数字*权人**以重要价值,留存“科技温度”,在制度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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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数字不平等、数字贫困、数字鸿沟的问题也愈发突出,数字红利的分配应当尽可能惠及所有成员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正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打造数字共同富裕的“数字共同体”彰显着共享数字机遇的基本价值,是遏制数字排斥和权利不平等侵蚀的必要路径,亦是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动力。

[ 本文系山西省社科联二十大专项课题“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背景下中华文化基因的传承路径研究”(SSKLZXKT2022003)阶段性成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61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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