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诗性叙事”到“故事叙事”——法律叙事的本土经验及当代意义

文|远山谈法

编辑|远山谈法

前言

法律叙事在中国本土法律话语体系中广泛存在,从诗性叙事到故事叙事,文学叙事方式与德治教化思想相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话语特色。《诗经》作为法源地位的源头,完成了情感因素的伦理化转换。 随着叙事文学的不断发展,案例和判词中的“故事叙事”成为更显著的叙事方式,甚至成为传统社会民众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法律叙事的本土经验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并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新的启示。然而,在西方法学原理传入中国后,我们在重视逻辑作用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修辞的优点。因此,对法律叙事的本土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叙事不仅可以用来证明命题的正确性,还能通过视角、逻辑、结构、修辞等手段来影响接受者的价值判断。

从“诗性叙事”到“故事叙事”——法律叙事的本土经验及当代意义

一、“以《诗》为法”:诗性叙事溯源

法律叙事在中国本土法律话语体系中广泛存在,从诗性叙事到故事叙事,文学叙事方式与德治教化思想相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话语特色。《诗经》作为法源地位的源头,完成了情感因素的伦理化转换。随着叙事文学的不断发展,案例和判词中的“故事叙事”成为更显著的叙事方式,甚至成为传统社会民众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法律叙事的本土经验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并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新的启示。然而,在西方法学原理传入中国后,我们在重视逻辑作用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修辞的优点。因此,对法律叙事的本土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叙事不仅可以用来证明命题的正确性,还能通过视角、逻辑、结构、修辞等手段来影响接受者的价值判断。

"君子"是中国古代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体现了一种高贵的品德和道德关怀。在《诗经》中,"君子"这一概念被形象地表达出来。 在《诗经·大雅·荡》中有这样一句话:"君子于役,不知其期。"这里的"君子"就是指那些有志向、有才干的人,他们甘愿在困境中奋斗,不为任何外界因素所左右。这种"君子"的特质体现了一种堂堂正正、潇洒从容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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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诗经·周南·关雎》中也有这样一句话:"君子于行,义不易升。"这里的"君子"指的是那些具有高尚品德和道德操守的人,他们在行动中遵守原则、追求正义,永不妥协。这种"君子"的特质体现了一种坚定不移、遵纪守法的人格。

总之,在《诗经》中,"君子"这一概念被用来形象地表达了一种高贵、高尚的品德理念,它被认为是一种优秀的道德标准,也是中国古代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左传》是中国古代史书之一,主要记录了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政治、军事和社会变革。在《左传》中,我们可以看到《诗经》作为法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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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因此,在处理政治和社会事件时,各诸侯国往往会参考诗经中的经史箴言,以此为依据来判决案件,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例如,在《左传》中,就有一个关于“背信弃义”的案例。当时,晋国的卿士乔瑕私自为敌国透露情报,违背了国家的利益和忠诚,受到了公愤和处罚。然而,晋国的大夫们在讨论如何处置乔瑕时,却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他们在《诗经》中找到了适当的箴言:“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过去我离开家乡的时候,家乡的柳树还在那里,今天我回来的时候,却遇到了雨雪交加的天气。大夫们通过这句话,判断了乔瑕的行为与“背信弃义”相符,对他进行了明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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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参考《诗经》的做法在春秋时期非常常见。在《左传》中,还有一个故事讲述了晋国大夫们如何通过《诗经》中的寓言故事,来制定对于人民的政策和法规。《寅言》中有一句话是:“猴拳不入虎穴”。晋国大夫就通过这句话,解决了当时一项针对人民的争议,即如何应对大量流离失所的难民。他们决定采取“教化主义”的方法,定期组织难民们进行*会集**,宣传《诗经》中的“道德之道”,并将他们纳入到政府的管理范围之内。

总的来说,《左传》中对于《诗经》作为法则的运用,反映了当时中国古代社会的思想和民风。诗经作为古代文化的代表之一,深深地影响了当时中国人的思想和生活方式,成为了处理政治和社会事件的一种重要依据。

“以《诗》为法”是中华文化中的一句经典谚语,它的确立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尚书》中记载了一段有关“以《诗》为法”的故事:周成王曾经问周公旦如何治理国家,周公旦回答说:“此其所以治者必有本也。夫唯无文,不几乎乱;唯无武,不几乎弱。是故治国者必贵其文。”周公旦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不仅要有*力武**来保卫国家,更要有文化来维持国家的稳定。而《诗》是最具文化价值的经典之一,因此周公旦便建议以《诗》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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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诗》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在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学者都曾就《诗》进行过深入地研究。《诗》被当作一种教化工具,用来教育人民品行、礼节、感恩、孝敬等方面的道德观念。《诗》也被视为一种“古义”,它的文字风格简单、朴实,语言流畅自然,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官方文书和私人信函当中。

到了唐宋时期,《诗》在文学领域的地位更是空前。唐代诗歌鼎盛,大量的诗人围绕着《诗经》进行创作,形成了一种诗经风格的创作流派。 唐玄宗时期便成立了由韦庄等人组成的“诗经派”,他们的创作风格影响了当时的文学界。宋代诗歌更加讲究抒情、婉约,宋诗作者用大量的时间来学习、吟咏《诗经》,推动了宋诗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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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诗》的意义也发生了变化。在清代,以《乾隆大词典》为代表的成书事业开始兴起,《诗经》成为了一种权威的文化象征。而在现代,随着中国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诗经》的地位又发生了新的变化。虽然《诗经》的文字和叙事风格看起来已经有些过时,但是,《诗经》中传递的教育思想和道德观念却一直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现代人们更多地将《诗经》视为一种文化遗产,用来激励和启发人们的心灵。

总的来说,“以《诗》为法”是中国文化的一种重要传统,它代表着中国人民尊重和弘扬文化的精神。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变化,《诗经》的意义和价值也在不断演变,不断为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做出贡献。

二、哀矜与仁恕:“诗性叙事”中的情感及其教化功能

从哲学角度来看,诗性并不仅限于语言形式的规定。维柯在《新科学》一书中将感觉和*欲情**视为诗性智慧的核心要素,认为诗的最高工作是使本来没有感觉的事物具有感觉和*欲情**。 诗性思维以肉体感觉和情感体验为认知基础,并以想象为思维动力。在诗性叙事中,相比于语言形式,情感更为根本和稳定的要素。中国传统法律强调“情法两尽”,对情感的重视成为法律叙事中诗性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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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强调“哀矜”之情是立法和司法中情感因素的具体表达。 孔子在《论语》中说:“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而《尚书·吕刑》中也有“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的记载。 从汉*开代**始,哀矜不断出现在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表达中,甚至历代帝王恤民慎刑的推行也往往受到“哀矜”之情的推动。包括以“怜”“不忍”“恻怆”“怃然”等为表现的“哀矜”之情因此获得了合法性,沉淀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色。苏轼的《省试刑赏忠厚之至论》也以“哀矜”为理论基础。

因此说,“哀矜”是法律表达的诗性叙事中最稳固的文化基因,也是法律伦理化中诗性和伦理叙事相融合的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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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恕”作为儒家伦理的根基和重要特色,是以人的情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中,“仁”强调“爱”的情感内核,“恕”则关注“同情”之情感体验。在现实履践层面,儒家的“恕”道通过“絜矩之道”来体现,推己及人的心理路径的形成是以“仁”即“爱人”为本质,以同情为触发点,以移情为机制,具有非常明显的情感特色。在司法领域,伦理和情感的融合是双向展开的。儒家推行伦理道德的方式需要借助情感体验的作用,而情感介入最终需要归于伦理约束的过滤。在儒家伦理体系中,情感与伦理的双向展开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这段话主要在强*情调**感与修辞在司法意见教化中的重要性。通过对文学修辞和情感共鸣的运用,司法官们可以为基层司法提供亲近、愉悦、情感式的审裁线索。在中国古代,司法官的审判目的不仅仅是解决案件,更重要的是借助道德伦理教育手段来达到息讼的目的。这种伦理化的情感教育体现在法律叙事中,例如南宋翁甫书判《僧归俗承分》中,书判通过夹叙夹议、责之以礼、动之以情、晓以利害等句式的变化,达到了唤起当事人伦理性的情感体验,进而让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修复家庭或社会伦理关系的目的。虽然伦理化的情感体验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诗性叙事的终结,但文学叙事在故事叙事方面仍有新的发展空间。

三、故事叙事:文学与法律的话语互构

在宋代,判词也成为了法律文本中故事叙事的一个重要形式。判词是指判案时撰写的文书,其中不乏诸多故事元素。 比如《大宋宣和遗事》中收录了一则元丰八年(1085)的判词,内容是一个叫侯崇助的小吏在遇到官司时摆足了各种姿势,费尽心机,竟然获得了最后的胜利。这个故事极富戏剧性,也极具教育意义,成为了法律教育中的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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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故事叙事在我国法律文本中的应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然而,故事叙事不仅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文学叙事和法律叙事交叉与互动的有趣现象。

在宋代后,法律叙事开始采用故事化的话语方式,并在明清两代出现了大量的判词集和案例集。这些案例集反过来直接影响了小说的发展。 一方面,公案小说不断兴盛,以司法案例为题材的公案小说逐渐成为主流。另一方面,明代公案文学则并非完全出自下层文人或者初通文墨的市井平民的胡编乱造,这些故事的基础来自司法判牍。晚明的大量公案集在题材、体例上都与宋代以来的法律案例集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又有较多的虚构成分,是法律案例集影响下的文学产物,由此可见法律文本文学叙事的反向渗透和影响。这种文学化的法律叙事成为传统社会民众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并在本土传统文化中深刻地嵌入了法律思想和司法印象,最终以文化基因的方式影响今天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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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与边界:本土法律叙事的当代启示

在中华法系中,法律叙事早已融入司法实践,以情感和伦理为核心的价值观贯穿其中,并且这些价值观与本土文化深具亲和力。 在多数中国古代文献中,都体现了对“仁恕”等传统价值观的推崇,这些价值观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理性相比,中华法系的法律实践更注重诗性叙事,即通过情感和故事来阐释和解决法律问题。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引导民众理解和接受法律,而且也能够有效地避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

因此,本地化法律叙事不仅不应该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绊脚石,反而应成为当代法治建设的助推器。相比于过度强调理性的法律经济学,本土法律叙事更加注重人性和情感,能够让法律真正地服务于民众,避免法律与民众之间的脱节。同时,本土法律叙事也能够引导文化的自觉转变,打破现代性单一性的束缚,为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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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体来说,本土法律叙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表达方式。忽略本土法律经验不利于当代法治文化的发展。在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中国需要从本土经验出发,吸收全球先进的法治现代化理念,形成独特的中国法治方案,并为全球的法治进步提供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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