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式犯罪,是笔者的一种通俗说法,泛指一般人不关心、不在意,觉得无关紧要,或者认为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而实施,却没想到该行为构成了犯罪,面临刑事追究时,悔之晚矣。
首期已经介绍了高发、易发,且盲点多的危险驾驶罪,第二期介绍几类非常容易构成犯罪的任*行为性**,且有些任*行为性**一旦构成犯罪,处罚不轻,需要引起有足够的重视,保持足够的警惕和自制。
任性类型一: 随意毁坏他人财物
下述桥段绝对不能学:典型的No zuo no die(不作死就不会死)。

在电视、电影或者自媒体发布的自演视频中,经常能看到如此的桥段:某些有钱或有势的人出于耍酷、显摆、报复等动机,肆意地将他人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比如手机、电脑、汽车等砸毁;或者随意地将他人的项链、戒指等扯断、丢弃;或者带上一帮人肆意地打砸他人家里或店里、厂里等经营场所内的各种财物;或者在道路上驾车相互追逐冲撞,发泄或者报复后向对方甩出一大笔钞票,或者叫嚣想要多少钱就赔多少钱,然后甩头扬长而去。
没准某些个不经世事的人还特崇拜此种“酷帅”吧,那我得提醒此人,千万别羡慕嫉妒,但可以有恨。且看下文全面梳理此类任*行为性**可能面临哪些牢狱之灾。
有钱或有势就可以随便砸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他人财物吗?毁坏了他人的财物照价赔偿或者赔偿的数额远超出被毁财物的价值,就能事了吗?

毫无疑问,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上述任性的作死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都是违法犯罪的。
首先,最可能直接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损坏财物3次以上的;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的;等等,都应当立案追诉。
相较于可能构成的下列某些罪名的法定刑,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处罚很轻的。
其次,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任意损毁或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加重处罚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的财物,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次,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或者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都应当立案追诉。
所以,如果打砸或者毁坏的是他人店里或者厂里等生产经营场所内的财物,即使没有造成财物本身较大损失,但是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产生了其他较大损失的,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又次,可能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砸抢打**”,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了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3条(该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89条的这种规定方式,属于理论上所讲的“法律拟制”,即甲行为本不符合乙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甲行为具有与乙罪相类似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必要性,也为了打击的便利,刑法特地直接将甲行为规定按照乙罪予以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聚众“*砸抢打**”,损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按照抢劫罪处罚,是没有数额要求的,也就是说,实施聚众“*砸抢打**”行为,即便损坏或者抢走的公私财物数额不大,也构成抢劫罪。只要构成抢劫罪,法定刑的起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说的可是起点刑哦)。如果聚众实施了“入户*砸抢打**”,或者多次实施“*砸抢打**”,或者实施“*砸抢打**”损坏的财物数额巨大的(一般是5万元左右,各地有一定的差异,但相差不大),法定刑的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不得不说,处罚是很严重的。
最后,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一种概况性归纳,具体的罪名很多。肆意毁坏他人财物时,可能同时构成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类: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述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类: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空器、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足以使上列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定刑与第1类的法定刑一模一样。
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虽然主观上是想直接针对特定人的利益,但是基于其行为的方式,行为时间、场合、环境等,不可避免地会危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应当预见会产生此种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虽然认知到可能会发生此种危害后果,但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放任此种危害发生的,则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再属于对特定人的犯罪,而是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比如,以放火的方式烧毁特定人的财物,但危害了周边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放火罪;又如,在不计后果、不折手段地毁坏他人财物时,也破坏了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再如,行为人在道路上驾车相互追逐冲撞,危及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就不再是简单地毁坏财物的事情了,而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特别提醒:罪名的认定,不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意欲追求的后果或者直接针对的对象而定,而是以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可能认识到了或者具有认识可能性为前提,结合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客观上侵害的法益性质而定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总之,我国刑法根据行为故意内容、侵犯法益、客观表现、行为场合或环境、危害后果等不同,全方位、无死角地对此种任*行为性**进行了规制。切不可不假思索地盲目效仿、跟从那些为了博人眼球,赚取流量的有毒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一旦构成犯罪,触犯的都是公诉罪,即使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也有义务依职权以国家的名义追究任性者的刑事责任,绝不是赔钱就能了事的。即便因犯罪情节较轻,赔偿后取得了谅解,被判个缓刑,仍是有犯罪记录的。大伙都知道,有犯罪记录对自己以及*亲近**属都有不利的影响,这个就不多说了。
任性类型二:毁坏自己的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以达到其他犯罪目的,毁坏自身的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比如,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将自己已由保险公司承保的财物毁坏,骗取保险理赔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再如,为了栽赃嫁祸他人,毁坏自己的财物后诬告为他人毁坏的,构成诬告*害罪陷**。
任性类型三:随意抛甩自家东西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构成“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提醒1:虽然高空抛物罪是一个较轻的罪名,但是其打击的是高空抛物行为本身,不要求高空抛掷行为实际造成了伤害。结合行为人抛掷的物品客观上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较大可能性(比如硬物、刀具等),以及抛掷的时间、地点或者抛掷时下方的人流、车流、其他财物等情况,抛掷行为具有造成较大危害可能的,就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了重大伤害的,就构成其他更重的罪,轻者如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特别提醒2:所谓“高空”,并没有绝对的标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以被侵害的对象为参照,位于被害对象上方的建筑物或其他高处,都属于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所以千万不要以为自家住2楼,就可以随便往外抛东西哈!
任性类型四:与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发生争执后大打出手

刑法第133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力暴**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无论对于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多么不满,有何争执,都不能实施上述任性的干扰行为,否则就面临刑事处罚。
特别提醒:虽然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一个很轻的罪名,但是顾名思义,“妨害安全驾驶”,其打击的是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本身,不要求实际造成了伤害,只要对驾驶员使用*力暴**或者抢控操纵装置的行为,具有危及行车安全的较大可能性,就面临刑事处罚。如果造成了重大伤害的,就构成其他更重的罪,轻者如交通肇事罪,重者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任性类型五:袭击执法警察

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力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警袭**罪”。
“*警袭**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罪,并且加重了法定刑。
特别提醒1:不能望文生义地认为“*警袭**罪”要求突然性的袭击,才构成本罪。可能现实中的部分*警袭**行为具有突然性,但是规范性地理解“*警袭**罪”的构成要件,是完全不要求具有突然性的,只要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了袭击,就构成本罪。
特别提醒2:不管是*警袭**罪的第一档刑,还是第二档加重刑,其打击的都是*警袭**行为本身,不要求实际造成了伤害,袭击行为具有具体的危险性即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