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卿哥普法
川渝最普通的食材“青花椒”不能用了?
继“胡辣汤”“肉夹馍”之后,
四川的青花椒也被“盯上”了。
近期,
四川省多家餐饮店因店名有“青花椒”,
被上海一餐饮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究竟怎么回事?
往下看☟
用了“青花椒”收到法院传票
四川多家餐企联合组群维权
2021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店主杨女士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诉讼理由是,店名中的“青花椒”三个字,侵犯了一家上海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杨女士
10月26日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被告了,我们以为是诈骗犯,不相信。撕开里面有法院的电话,核实后确实有这么一回事,不知道怎么办。

同样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成都另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成都市中院2021年12月判决:两家餐馆分别向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3万元,并停止在店名招牌和网络平台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

杨女士
他们只能换掉使用了两年的店名,现在店名改成“花椒鱼”,“青”字已去掉。

杨女士认为,“青花椒”只是标明鱼火锅的食材和口味,在店名中很常见,招牌上的字体和原告注册的商标也并不一样。 他们已经联合受影响的商家提出上诉。
据报道:
相关的诉讼引起关注后,
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与全国各地
花椒协会、律师、商标代理机构等
召开紧急电话会议。
目前,
四川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的负责人
没有接听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的电话。
上海万翠堂道歉并撤诉
起诉多家“青花椒”餐厅是第三方所为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青花椒烤鱼”“青花椒砂锅鱼”餐馆主要位于江浙沪地区。四川媒体引述公司负责人左正飞表示,万翠堂为了打击恶意模仿甚至骗取加盟费的不良商家,委托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免费维权,维权所得归该公司所有。 目前收到的两笔赔偿共计35000元,都给了这家公司。事件受到关注后,他才知道有多家四川的餐馆被起诉。

△另一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
左正飞通过媒体“向四川父老乡亲道歉”,承认是员工在办理委托维权手续时没有做好审核。他已经要求与这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终止合作,对相关案件全部撤诉,并研究是否存在过度维权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
应该如何看待这起“青花椒”诉讼事件?
律师说法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该企业起诉的依据是其注册了商标,被起诉的企业有侵犯其权益的可能。但按法律规定,这种起诉是否合理,需要经过实质性审理。如果不合理,应当驳回诉讼;如果合理,就应支持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但从该案或类案来看,这种起诉是不合理的,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嫌疑,甚至可以说就是利用法律漏洞的碰瓷、敲诈行为。”
林小明建议,被诉商家可同样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撤销该商标;二是积极应诉,以司法途径确认自身使用商标的权利;三是可以向对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滥用诉讼造成己方的损失,同时要求确认对方注册青花椒的行为无效。

四川言己律师事务所易晓莉律师:我们关注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青花椒”商标被他们多次申请宣告无效,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从商标注册的角度来看,虽然“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已经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商,它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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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中,
带“青花椒”3个字的餐馆寻常可见。
这里的青花椒,
更多指代该款菜肴中含有青花椒香料,
或有青花椒的特定味道。
所谓商标侵权,侵在何处?
对此,
你是怎么看待的呢?
部分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四川发布
转自:法治青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