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演变论:从孟德斯鸠到威格摩尔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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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进化理论最初受启蒙运动晚期哲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进化论假说启发,形成了一种简单粗糙的“单向上升运动”观点。尽管这在法律史上带来了一场革命,但后续的实证研究表明其局限性。

法律“系统”演变论:从孟德斯鸠到威格摩尔的历程

我们将从18世纪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到20世纪初 威格摩尔 《法律行星系统进化》分析这四位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探究百年进化论法哲学发展的轨迹。这证明了从孟德斯鸠到威格摩尔的过程中,进化论法哲学取得了一次革命性的飞跃,催生了法律“系统”进化论的诞生。

西方进化论的源起与法律“系统”进化观念的萌芽

漫长时光见证了一切万物的不断演化,而人类自古以来就有着这一认识。西方进化理论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尽管在中世纪被宗教的"神创论"束缚了数百年,但在经历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进化论重新焕发了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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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时期,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个持有选择性进化观念的先哲,即古希腊哲学家兼生理学家 恩培多克勒 。他认为自然界的物质由水、气、土和火这四个要素通过友爱和憎恨这两种敌对力量的作用逐渐形成地球上的一切生物。

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则认为自然是一个连续体,无机物是其低级阶段,无机物通过变形成为有机物,有机物转变为生命,生命再从原始的柔软物向上演化为最完善的形态,甚至可以继续发展出更高级的生命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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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培多克勒

在启蒙运动时期,经历了教会的"神创论"统治数百年后,德国哲学家 康德 和法国天文学家 拉普拉斯 分别在1775年和1796年独立提出了太阳系起源和星云假说,其中包含了进化思想。

随后,法国生物学家 拉马克 在1809年发表的《动物学的哲学》中系统地论述了生物进化问题,并提出了终极目的论或直生论,认为生物进化有一个既定的路线和方向,不受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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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马克

代表人物的观点主要集中在解释"何谓进化"的问题,那么进化的路径又是如何呢?一些哲学家将进化的路径描绘成起伏不定的波线,而有些则描绘成有角度的回转线。 歌德 认为用逐渐升高的螺旋形最能准确地描述事物的发展。这种比喻被认为是最贴切的,尤其在法律领域中,既考虑到了复杂的历史变化,又明确了发展的注定方向。

他的观点揭示了社会科学在应用进化论研究法律发展之前的一些简单理解,即"进化"被看作是一种向上发展的运动,路径仅限于简单的直线上升或复杂曲折的曲线或螺旋形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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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德

这些观点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粗略地描述事物发展的宏观趋势,重点放在研究大趋势,而忽视微观层面的内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内外因素之间的作用;二是将进化的方向简单地定义为"单项上升"的模式。

"单项上升"这种简单进化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自然现象,更不用说直接应用于法律现象的研究中,存在着很多缺陷。直到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问世,才出现了对修补粗糙进化假说的新理论的初步形成——法律"系统"进化观。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提出了法律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质量和形势、不同人民的生活方式等诸多因素相关联。法律也应与政府所容忍的自由程度、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和习惯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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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理论具有两大突破,使其具有革命性:

全面挖掘微观要素:相比早期的进化理论注重研究"大势所趋",孟德斯鸠更关注法律受到自然和社会两方面影响的情况。他发现法律受到自然和社会五大方面的影响,而我们熟知的成文法或判例法只是这些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法律研究的重点并不在于结果,而是在于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并不简单,而是充满了众多要素之间相互博弈的复杂关系。在将这些要素大致划分为五大方面的基础上,孟德斯鸠还列举了二十多种影响法律发展的要素。这是人类首次对法律进化的微观层面进行全面分析的伟大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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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统一所有微观要素:在理解众多微观要素之后,孟德斯鸠将这些要素根据所属领域的不同划分为国家的自然状态、土地状态、人民生活方式、自由程度和文化状态五个方面。

这五个方面相互作用并综合构成了"法的精神",实际上是由五个子系统构成的一个大系统。孟德斯鸠的这次伟大尝试与"系统科学"理论不谋而合,超越了时空的界限。

孟德斯鸠的法律"系统"进化观的提出对法律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引领了对法律发展的微观层面的探索,将众多微观要素整合为一个系统的思考框架。这一革命性的理论为进化论的法哲学发展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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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是物质存在的一种普遍形式。对于系统概念的科学内涵在20世纪50年代才逐步明确,一般认为系统具有以下四种同构性:

第一,系统由两个以上的要素组成,世界上的一切具体事物、概念和现象都可以构成系统。这些要素可以是单个的事物,也可以是一个小系统。

第二,系统的各要素之间、要素与整体之间以及整体与环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使系统内部和外部形成一定的结构和秩序,我们可以将环境看作是系统所属的更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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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系统整体具有不同于各个组成要素的新功能。只有当要素按照一定关系组合起来时,才能构成一个系统。没有具有相同功能的要素集合体就不能被称为一个系统。

第四,系统和要素的区分是相对的。要素只有相对于由它和其他要素构成的系统而言才是要素,而相对于构成它的要素而言,则是一个系统。这显示出系统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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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孟德斯鸠时代并没有系统理论,但系统作为物质存在的普遍形式必然被人们所感知和发现,只是在认识程度上存在差异。正因为孟德斯鸠的理论特点符合现代系统论的基本观点,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视为法律"系统"进化观的萌芽。

随后的法律进化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沿着孟德斯鸠的轨迹继续向前发展,而是继续着眼于宏观的"单向上升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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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法律进化理论的发展与高潮——从萨维尼到梅因

历史法学派中两位代表人物 萨维尼 梅因 在宏观描述上的法律进化理论中体现得非常突出,他们的观点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渐进式法律进化理论。

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他提出了一种称为"有机进化的法哲学"的理论。他的代表性进化理论可见于1814年发表的名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萨维尼的目的是反对效仿拿破仑政权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德意志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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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借鉴罗马法史,萨维尼指出,一个法律系统只有经历了数个历史阶段的发展之后,才能达到一个适合法典编纂的条件成熟的时期。萨维尼认为19世纪初的德国法学发展尚未达到成熟阶段,无法成功地编纂法典。

近代以来,社会达尔文主义得到广泛接受,根据该理论,所有社会最初都处于原始野性的状态,然后逐渐进化到"忍受存在"阶段,最终发展到现今的文明高度。萨维尼在他的论述中反复使用一个用以描述法律变化的德文单词"发展",可以理解为"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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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

萨维尼的理论的革命性在于他否认法律源于统治者的目的性创制,而是由民族的共同精神进化而来。根据现代的标准,萨维尼的隐喻不够科学。此外,萨维尼对进化机制的回答也很模糊,而事实上,这才是法律进化这一概念的实质所在。

梅因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法得到了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爵士的发扬和升华,梅因最著名的著作《古代法》发表于1861年,比达尔文的《物种起源》晚出版两年。梅因认为所有的"进步的社会"必然经历了数个连续阶段的发展,其中每一阶段都由前一阶段演化而来,并同时为下一阶段的进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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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起源》

描绘了法律进化的过程,最初的法律雏形是以国王判决为依据的,但由于彼此之间不存在系统性联系,梅因认为不能将它们定义为真正的法律,而只是命令而已。随后历史发展到"贵族政治"时代,法的概念涵盖了以"成体系的规则"为基础的法律。然后演变到了"习惯法时代",最终进化到"法典时代"。

梅因 的进化论倾向在他的"族长理论"中也可以看出,该理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家族。他从法律拟制的角度提出了"允许家属关系的人为构建",而这种"拟制亲属"的观念为"社会契约与现代国家"理论播下了种子。梅因沿着习惯与法律形式演变的轨迹探索,最终提出了他最著名的理论,即法律的进化猜想:"从身份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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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

他的进化论观点过于笼统和粗浅,过于简单和幼稚,从现代的角度来看。他的思维仍停留在庸俗进化论或胚胎学的机械发展观上,更接近赫伯特·斯宾塞的进化论观点,而不是达尔文的观点。

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梅因的方法仍然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美法学者产生了极大影响。到了1890年, 波洛克 总结道:"社会进化论不过是一种研究事实本质的历史方法,而这种历史方法恰恰是以进化的观点来观察已知的社会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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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梅因将简单的"单向性上升"进化模式发展到了极限,同时他的著作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揭示了此模式的致命缺陷。人们已经意识到法律进化的复杂程度远超过几条简单的公式所能涵盖,一场法律进化理论的革命序幕拉开,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具体的进化过程而不再局限于进化的方向或结果。

威格摩尔与 “法律行星系统进化论”假说

在20世纪初,美国法学采取批判性的姿态登上法律思想史的舞台,充分吸收和反思大陆和英国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在法律进化理论上, 约翰·亨利·威格摩尔 成为代表人物,他从微观视角创立了“法律行星系统进化论”,为当时的法律进化理论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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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的进化问题上,梅因及其支持者认为经历了多配偶制的群婚演变到一夫一妻制。然而,威格摩尔认为这种模式忽视了相反的局部变化,因此无法完整地再现事实的全貌。他指出了梅因以及其他法律进化阶段论的弱点,即这些观点无法描述引发变化的外部因素。

例如,地方经济资源的贫乏可能导致一夫多妻制不可行,而地方道德戒律可能使一夫一妻制不可行。这种抽象的进化公式成为一种谬误。威格摩尔认为正确的法律进化研究不能简单地定义和普遍化为一种法律变化的抽象模式,而必须将法律的变化与引发此变化的地方环境条件相联系。

他也不相信法律进化意味着一种规范化的演进,相反,法律进化只是法律在不断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结果。威格摩尔的“法律行星系统进化论”取代了梅因的“渐进式进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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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

威格摩尔的假说将一个法律观念或法律制度类比为一个行星系,其中各种影响此观念或制度的要素被类比为行星,而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普遍的相互作用力,类似于行星之间的万有引力。所有作用力的合力方向决定了法律观念或法律制度的运动方向,但由于合力方向是无法预测的,因此最终的运动发展方向也是无法预知的。

由此可见,梅因及其他持“法律渐进进化论”观点的学者试图用一个普遍的进化公式涵盖一切进化模式是徒劳无功的。威格摩尔进一步提出,上述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行星系本身又是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而这些更大的系统受其他力量的左右而展开运动。

通过这种类比学说,威格摩尔至少证明了在整体系统的进化运动下,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博弈的复杂性不亚于真正的天体行星系,甚至可能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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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威格摩尔在他所处的时代取得了超越时代的成就。在大约1917年左右出版的相关论著中,系统概念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理念尚未进入科学研究领域,但他借助已有的天体物理学中的“行星系”概念实现了一次跨学科的类比尝试。

这使得人们第一次在法学史上看到了一个立体的法律进化模型,原来精深的法律就像浩瀚的宇宙一样充满了激烈的星体碰撞和永恒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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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律视为统治者主观意志的产物,这相当于法律的"创造论"。而"社会"进化论者对法哲学最主要的贡献在于提供了与此不同的另一种解释。通过关注社会与文化因素,他们为现代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以及法人类学奠定了基础。

更重要的是,威格摩尔的"法律行星系统进化"假说首次在一个模型中有机地将影响法律的微观要素与法律的宏观运动方向相结合,为后世综合、有序、全面地解释法律并提供科学标准提供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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