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审批:从设置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到不限于自然人,从许可到备案
诊所设置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阶段
2013年原省卫计委的两个批复均认为设置诊所的主体是自然人。《关于合伙设置诊所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13]1066号):“申请设置诊所的主体应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自然人,诊所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应与设置人的执业资质一致,诊所不宜合伙设置”。《关于设置连锁经营医疗机构及诊所诊疗科目设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13]1083号):“申请设置诊所的主体应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自然人,诊所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应与设置人的执业资质一致。设置人拟设置多个诊疗科目的,应按规定申请设置门诊部等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
诊所设置主体不限于自然人阶段
2019年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随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法人设置诊所和护理站的复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条款禁止法人设置诊所、护理站……法人可以设置诊所、护理站……法人设置诊所、护理站须任命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负责人应符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 2017〕 6 号)对诊所、护理站设置人的要求。
2019-2020年十个城市试点诊所备案制
根据《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2019—2020年,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2021年开始全面实施诊所备案制
2021年7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38、75项)。同时,强调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诊所要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目前各地改革正在推进中,可能有些已经实行备案制,有些还在改革路上。
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是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还是要提一点,允许公司可以设置诊所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举例:A认缴10万元设置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设置了某诊所,假如该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要赔偿200万元,如果该公司申请破产,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仅以10万为限承担责任,那患者的权益怎么保障呢?如果是个人设置的诊所,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患者的权益能得到保障。所以,公司设置诊所的话,是否要考虑到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