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的法律后果 (我国如何界定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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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增长意味着交易的频繁,为了满足增长的物质需求,不少人喜欢使用“未来钱”,再一点点偿还。现今的买房、买车、买奢侈品,通过借贷满足已是普遍的现象。

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具有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也出现了违法违规的民间放贷组织、个人,他们以放贷为营利收入来源。

这些民间放贷人群,以高额的利息或者服务费将金钱出借,以此赚取利润,这也是他们放贷的目的:以有偿的利润作为营利、生活收入的来源。

那么职业放贷人的存在又是否合法呢?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浅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和相关影响

案例再现

小周创业过程中资金周转不灵,经生意伙伴介绍认识了小陈。小陈透露自己是当地人,有几栋房子都在市中心附近出租,每月租赁费都能收得盆满钵满,闲钱很多。

小周提出向小陈借款20万元,小陈很爽快地答应了。小陈给小周一张格式借条,期限为一年,载明借期内月利率为5%,借期期限届满后利息与借期内利息一致。

小周一年后每月需要进行还款,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借款本息的,小陈可以提前收回借款,还需向小周加收二倍罚息。小周还需要承担小陈追回本次借款的一切费用。

小周急于周转,虽然知道利息过高,但也无可奈何。一年借期满后,小周生意仍然没有起色,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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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小陈每个月都催促小周偿还借款,时间长达两年。而这两年中,利息之和远超本金。小陈将小周诉至法院,要求小周偿还本息。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小陈作为原告在本院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高达十余件。法院最终仅支持了小陈本金20万元以及按照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的诉求。

一、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职业放贷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放贷人不具有放贷资格。

我国对放贷资格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放贷的业务活动必须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核、批准,这是我国为了规范金融秩序所作出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放贷为业务活动的,都属于非法行为,将会对经济秩序产生妨害,危害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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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放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职业放贷人最为显著的特点即是放贷行为有偿性。出借人通过出借款项赚取利息(不分高低利率)或者资金占用费为名获取利润。

表现形式如砍头息、利息大于本金、格式化的空白条款中利率、借期等内容由出借人填写、公开宣传出借的意思表示、反复、多次地出借金钱等。

三是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界定对象的不特定性主要在于放贷对象是否进入了市场,只有进入了市场,才会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危害社会资金安全。

因此,出于互帮互助的出发点出借金钱给家人、朋友、亲戚、同事,则不属于职业放贷的不特定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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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能仅凭放贷对象具有特定性则否定职业放贷行为,仍然应当综合借款利率、次数、目的、时间等因素判断。

小陈作为自然人,公众宣传自己具备充足的自有资金,可以出借。但是小陈并没有取得任何有权机关的批准,可以去从事放贷行为。

法院发现小陈在本院涉诉的高达十余件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行为均发生在近一年期间,经常性、反复性地多次出借金钱。

小陈提供的借条、借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具有固定模板,利率高达1.5%至6%不等,不少借款中还约定了高于利率二至三倍的高额罚息、违约金,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有偿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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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提供借期内按照5%的利率计算利息,也即小周每月的利息为1万元,一年半的利息总数将会超过本金。因此,小陈明显的不具备放贷资格而从事有偿的放贷行为。

小周了解到小陈具有出借能力是由于小陈向公众宣传具有出借的能力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小周对小陈而言不具有互帮互助的亲密关系。

加上小陈曾多次提供格式化的借贷协议,可以认定小周已经作为市场成员接受了小陈的出借金额,小周属于职业放贷行为中的不特定社会对象。

因此,小陈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反复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金钱并从中赚取利息的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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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与小周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借贷合意,属于有效的借贷合意。但是,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意无效。也即,小陈要求小周支付5%的高额利息、罚息、追偿产生的费用等约定无效。

小周仅需偿还本金20万元以及按照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非法经营罪

职业放贷属于扰乱市场金融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表现为:

首先,放贷人在从事放贷行为时应当经过有权监管部门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或者超过批准经营范围的。

其次,根据2020年8月20日前的司法规定,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属于无效。以超过36%年利率出借,在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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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出借金额的问题。

职业放贷人可以是未经批准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未经批准的组织机构。个人非法放贷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有偿所得数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有偿所得数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

最后出借对象的问题。

个人非法放贷不特定对象达到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不特定对象达到150人以上的。

除此之外的严重后果还包括非法放贷造成借款人或者其*亲近**属自杀、自残、身体损伤、死亡或者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