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思茅区实际,制定本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
1.思茅区主城区城中区公租房(阳光和园、第一郡、福盛家园、普洱市一中、思茅一中),按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月的50%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月。
2.思茅区主城区城中区老旧公租房(阳光小区、希望家园、福寿园、如意园、瑞祥小区),按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元/月的50%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元/月。
3.思茅区主城区北部区公租房(北城家园、文林家园、北苑家园)、思茅区主城区南部区公租房(新康家园、第二郡、思茅三中、思茅六小、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按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月的50%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月。
4.乡(镇)集镇所在地公租房(思茅港镇、六顺镇、云仙乡、龙潭乡)、曼昔茶场公租房(中天佳园),按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月的50%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月。
5.乡(镇)非集镇所在地公租房,按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月的 50 %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月。
(二)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
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在认证有效期内,按公租房租金的50%收取。
(三)思茅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思茅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公租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中有思茅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思茅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公租房租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月收取。公租房主申请人已婚的,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主申请人未婚的,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父母(父母离异的,不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不算作家庭成员);主申请人离异的,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未婚子女。
二、公租房租金执收
公租房租金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其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公租房租金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或授权的管理机构代收,收取的租金缴入区级国库。
三、租金标准执行时间
本租金标准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
公租房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承租公租房人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另行缴纳物业业管等相关费用。
本租金标准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希望家园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批复》(思发改发2009〔109〕号)、《关于对确定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请示的批复》(思发改发2012〔153〕号)、《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 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定思茅区乡(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思发改发2015〔16〕号)、《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 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普洱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思发改发2015〔80〕号)。
来源: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粟绎安
监审:王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