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本市某银行因一客户信用卡逾期未还款,于是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派驻在该院的天津市信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立即与和平区法院着手调解工作。
经调查了解,银行称持卡人马先生的确存在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的情形,已拖欠本金近50000元,利息近30000元,违约金2000元。但在调解员核实案情的过程中,马先生却直呼冤枉。他表示,涉案信用卡并非其本人消费。经过仔细核对,其中二十余笔消费明细的金额、地点及相关信息,均是马先生的儿子擅自使用信用卡消费。马先生虽然对银行开卡审核、消费流程提出了质疑,但同时也表达了自己作为父亲,愿替儿子还款的意愿。调解员结合本案案情及马先生存在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从中协调,向银行争取采取减免政策。
调解员向申请人耐心地讲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助马先生厘清法律关系。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最终银行对马先生同意偿还欠款的态度予以肯定,认可马先生的诚信行为,在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的基础上,为其减免了全部的利息和违约金。随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署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员在后续回访中确认,马先生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全部欠款。
据和平区法院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该院与天津市信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信用合作,积极探索信用监督、信用激励等机制功能在诉前调解上的作用;引导辖区部分金融机构形成“信用共识”,对于非恶意拖欠款项的债务人给予最大程度的理解、包容,及时对债务人诚信及积极解决矛盾的态度予以肯定和鼓励,减免部分利息,促成纠纷化解;同时,诉前调解程序周期更短,便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也减少了诉讼成本。
来源:天津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