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哪四类人不能结婚 (智障和精神病不能结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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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几代以内不能结婚,结婚奇葩规定

法律规定几代以内不能结婚,结婚奇葩规定

“禁忌”是各种社会风俗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姻风俗也不例外。在中国传统婚姻风俗中充满了各种形形色色的禁忌风俗观念,成为婚姻的制约因素。

法律规定几代以内不能结婚,结婚奇葩规定

我们抛开婚姻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禁忌观念不谈,单就通婚限制的禁忌而言,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宗法血亲关系的性禁忌,二是由社会历史文化积淀形成的禁忌,三是由迷信观念形成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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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下的禁忌

谈婚俗中的禁忌观念,我们把历史翻到人类的童年时期,两性关系没有任何禁忌,男女之间只有直接的赤裸裸的性 交配关系,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婚姻风俗。

随着人类社会向文明时代的迈进,性禁忌产生了。先是禁止血亲相奸,由血缘群婚向族外群婚发展,族外群婚在发展中又由于一系列性禁忌产生而步入一夫一妻制。

在人类文明婚姻发展进程中,各种形形色色的禁制和忌讳便形成了婚姻中的禁忌风俗。因此,可以说早期的婚俗禁忌就是性禁忌,换句话也可以说由性禁忌产生了早期的婚俗。“同姓不婚”的禁忌就是由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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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献记载来看,“同姓不婚”的禁忌起源于周代,《魏书·高帝纪》说:“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周公制礼,百世不通,所以别于*兽禽**也。”

溯本追源,“同姓不婚”的禁忌实质上是原始社会限制同族血亲结婚,发展族外婚风俗的一种延续。姓标志着家族血缘渊源,所以同族不婚便发展成同姓不婚。

古代虽有同姓不婚的禁忌,但同姓婚配也时常发生。如晋文公为狐姬所出,与晋为同姓。鲁、吴二国同为姬姓,鲁昭公竟娶于吴,讳同姓而称“吴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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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述而》记载孔子批评此事说“君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措辞很是严厉。

但是,战国秦汉以后,由于人口发展,姓氏不分,有些虽同姓,但实际不同宗,血缘关系已经很远,有些甚至根本没有血缘关系,再强调同姓不婚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和依据。

但是,同姓不婚作为一种风俗禁忌却在婚俗中流传下来。到了唐代,甚至在法律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宋刑统》宗法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

直到清代末年修订法律,才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不婚,而不禁同姓婚。但是,在实际上“同姓不婚”的禁忌在民间至今还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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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姓不婚”相类似的还有“宗妻不婚”,即禁止各种收继婚、转房婚; “外姻不婚”,即禁止与母*党**亲属为婚;“同母异父、同父异母不婚”,因为这种情况属于至亲,严禁通婚,违者以犯奸罪论处。

这几种情况都属于血亲性禁忌,在唐宋以后各朝法律都有不同情况的具体规定。但实质上民间并不太重视这些禁忌,而法律上对此禁止也不是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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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下的禁忌

在中国封建家礼中“择妇”还有*不五**娶的禁忌。

一是“逆家子不娶”,因目无尊长,不受礼制规范约束的“逆家子”会形成“子凌父、妇凌舅姑”,使家风败坏。

二是“乱家子不娶”,淫荡不贞的“乱家子”会辱没门风之清白。

三是“世有刑人不娶”,在直系亲属中有受过各种肉刑的人,会受人歧视。

四是“世有恶疾不娶”,主要防止“恶疾”的传染和遗传。

五是“丧妇长子不娶”,所谓“丧妇长子”即死了母亲的大姑娘,因为这些女子没有母亲的教诲,往往不懂妇道。

《韩诗外传》说:“妇人有*不五**娶,丧妇之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礼记·内则》亦说:“丧妇长子不娶,无教戒。”在古代各种经典礼仪及家礼规范中都强调“*不五**娶”的文化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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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文化观念中形成的禁忌影响深远的莫过于“仇雠不婚”。

《礼记·曲礼》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如果两家是世仇往往不相为婚,这是人类本能所决定的,也是世界上共同的风俗习惯。

《穀梁传·庄公二十四年》说:“娶仇人子弟,以荐舍于前,其义不可受也。”两家结仇不通婚,本来是有情可原,但中国的“仇雠不婚”却形成一些独特的文化沿袭性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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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从宋代以后出现了“岳秦不婚”、“潘杨不婚”等禁忌。“岳秦不婚”是因为宋代抗金名将岳飞被宰相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陷害致死,所以岳秦两家结仇,故岳秦两家不相为婚。

但是姓岳未必就是岳飞的后裔,姓秦也未必就是秦桧的子孙,而且事过近千年后,民间至今还颇讲究“岳秦不婚”的禁忌,就毫无道理。

而“潘杨不婚”的禁忌更为可悲,完全是受了《杨家将》小说和戏剧的影响形成的禁忌。历史上潘仁美和杨业都是宋代名将,战功赫赫,两人之间虽微有芥蒂,但并没有存心一个陷害另一个。

至于两家的“深仇大恨”完全是小说家杜撰编造的。然而民间却由此形成了“潘杨不婚”的婚姻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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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田陈不婚”,是依据二千六百年前春秋时代“田氏代齐”的故事,说来岂不可笑?按世系宗谱来说,同姓未必同宗,“同姓不婚”在后世已没有必要,况且“潘杨”、“岳秦” “田陈”这些姓之间又有什么仇呢?这只能是文化积淀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禁忌”观念而已,实在没有多少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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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观念下的禁忌

更没有道理的是占卜迷信方面的婚姻禁忌。古代娶妻买妾嫁女,男女双方家庭都要占卜决定,吉,则可婚配嫁娶,结二姓之好;凶,则罢婚。

因而古代婚姻“六礼”中专门有一项礼仪程式“纳吉”,就是占卜于宗庙,得吉兆后去向女家报喜。当然要是占卜不吉也就婚事不谐了。

占卜婚姻与“同姓不婚”的禁忌也有一定联系,如《礼记·曲礼》说:“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汉代王充《论衡·诘术》亦记载婚姻占卜是因为“父母姓转易失实,礼重娶同姓,故必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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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占卜是决定婚姻的重要步骤,包含着吉与不吉的迷信禁忌。唐代以后,命理学兴起,依据一个人的生辰年月日时推断其一生的福祸休咎,这套推命术又被用于占婚姻。

如《梦粱录》就记载:“婚娶之礼,先凭婚氏,以草帖子通于男家。男家以草帖问卜,或祷签,得吉无克,方回草帖。”

按照推命术凡生辰八字属“十恶大败”之命,或犯有“咸池”、“桃花”之煞,或“多合主淫”之命,或“刑夫克子”之命,或“招嫁不定”之命,或者男女双方命相相克,都属婚姻禁忌之列。

在封建社会有些人生辰八字不好,犯“铁扫帚”、“六害”、“败恶”之命者,为了合婚,常常通过算 命先生给推算改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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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间还有多种多样的属相生肖禁忌,如属兔的不能与属虎的结婚,属鸡的不能与属猴的结婚,属马的不能与属牛的结婚,等等,所谓“白马犯青牛,鸡猴不到头”,有一长串口头谚。

有些地方议婚时忌女的属羊,认为羊年生的女人都带有羊刃煞。所以羊年上半年所生的女儿便说是属马,而下半年生的则说是猴,总之,女的要避开属羊的禁忌。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这一历史时期,婚嫁择期还有“避当梁”禁忌。

如晋代张华《感婚诗》中就有“婚姻及良时,嫁娶避当梁”之诗句。什么是“当梁”呢?唐代封演《封氏闻见记》记载:“俗禁子、午、卯、酉年,谓之当梁。嫁娶者云,妇姑不相见。”

颜真卿酌定古礼今仪时,“按起居郎吕才奉太宗诏定官阴阳书五十卷,并无此事,今亦除之。”所以唐代以后“避当梁”的禁忌风俗逐步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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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魏到隋唐阴阳五行术有了很大发展,仅《隋书·经籍志》记载以阴阳五行术论婚嫁的著作就有:《嫁娶经》四卷,《阴阳婚嫁书》四卷,《杂阴阳婚嫁书》三卷,《婚嫁书》二卷,《婚嫁黄籍科》一卷,《*合六**婚嫁历》一卷并附《*合六**婚嫁书·图》各一卷,《嫁娶迎书》四卷,《杂婚嫁书》六卷,《嫁娶阴阳图》二卷,《阴阳嫁娶图》二卷,《杂嫁娶房内图术》四卷,《九天嫁娶图》一卷,共十四种三十六卷。

这些婚嫁书中不少内容就是根据阴阳五行学说专谈各种婚嫁禁忌的。像《*合六**婚嫁历》显然是专门选择婚时的历书。以“*合六**”而言,肯定指干支“*合六**”,也说明是以干支“六冲”为忌。

宋代以后至明清,民间还广泛流传一种“杨公忌”,据梁章钜《浪迹续谈》记载:“杨公忌”传说是宋代术士杨救贫推算的忌日,一年有十三日百事禁忌,依次为正月十三、二月十一,三月初九,四月初七,五月初五,六月初三,七月有初一和二十九二日,八月二十七,九月二十五,十月二十三,十一月二十一,十二月十九,共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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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公忌日”百事皆忌,当然也不能婚嫁,而且明清时信奉的人很多。

但也有人不信邪。梁章钜列举一系列历史名人的活动批驳“杨公忌”之谬,还以亲身经历证明“杨公忌”不可信:“忆余十二月十九日完婚,家中亲友并以此‘杨公忌’日,必不可用。先资政公毅然用之,余亦了不介意。后清河君佐余历官中外,授二品诰封,育五男四女,身享中寿,族中皆以为有福完人,则又何忌之有乎?”

在中国传统婚姻风俗观念中,禁忌形形色色很多,以上只是择其要而叙述。此外还有“血忌日”、“父母丧忌日”等等,在婚礼中也有很多禁忌。这些禁忌观念大多已为今人所遗忘,但是还有部分禁忌观念至今还在民间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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