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夫人康敏与人通奸,依法会受什么刑罚?
吴钩

金庸武侠小说隐藏着好几个通奸偷情的故事,如《射雕英雄传》里的欧阳锋,与嫂子私通,还捣鼓出一个私生子欧阳克;周伯通与“南帝”段智兴的妃子也有一段情;《天龙八部》中的马夫人康敏,生性放荡,与丐帮执法长老白世镜勾搭成奸,害死了丈夫——丐帮副帮主马大元;《倚天屠龙记》中明教教主阳顶天的夫人,与成昆也有奸情。
那么问题来了,在古代,一对男女如果被发现存在奸情,会受到怎么样的刑罚呢?
也许你会毫不犹豫地说,奸夫淫妇会被沉塘、浸猪笼、骑木驴啊。对不起,这说明你戏曲小说看多了,被编造故事的小文人带进阴沟里去了。
《天龙八部》与《射雕英雄传》的历史背景都是宋代,所以我们先来看看宋朝的法律。根据《宋刑统》,“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奸的男女不会被浸猪笼,或者骑木驴,而是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再加半年刑期。也就是说,假如白世镜与康敏没有谋杀马大元,仅仅是通奸的话,即便被告上法庭,也只是获刑两年而已。
而且,对于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大约宋理宗时(正好是《射雕英雄传》故事展开的时间),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翻推**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1303),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郑铁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按照法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则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而且,我前面有篇文章已说过,从元代起,通奸的行为也变得非常冒险,除了要受国法惩罚(妇女“去衣受杖”,即剥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还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杀死无罪,如《大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马夫人康敏应该庆幸她生活在宋代。假设她与白世镜私通的奸情被乔峰无意中撞见了,乔峰可不可以跑到衙门检控呢?按照宋朝“奸从夫捕”的立法精神,作为旁人的乔峰是没有检举义务的,即使去检控了,衙门通常也不会受理。
当然,她与白世镜合谋害死丈夫马大元的罪行,是另一回事,不在本文叙述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