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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铜仁市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至4月,秦某到铜仁市玉屏自治县等地收购银行卡后,安排李某以每套银行卡(含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银行APP等)11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共3套,因其中部分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秦某给刘某陆续调换银行卡约6套。2021年4月左右,刘某为向秦某继续购买银行卡,支付秦某20000元作为预付款,并约定秦某购买银行卡后立即将银行卡交给刘某。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成立。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其具有刑事处罚前科,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 在信息通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卡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物品,有着“第二张身份证”之称,在使用中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同时,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铜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