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违反酒店消防管理规定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酒店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2、在酒店区域内,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3、在酒店区域内,不具有专业操作证进行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4、负责监控酒店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5、挪用、损坏酒店消防器材、设备、设备的;
6、不按规定配置酒店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7、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酒店消防监督检查的;
8、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人员执行任务或扰乱酒店火场秩序,影响灭火的;
9、隐瞒酒店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伪情况的;
二、下列行为中,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酒店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2、涂改、转借、出租酒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3、酒店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4、未经酒店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专用空间,阻塞消防通道的;
5、在酒店灭火抢险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谎报酒店火警的;
7、酒店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三、对接到消防部门《火灾隐患通知书》后,酒店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元---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酒店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五、酒店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酒店,从使用之日起,按相关规定对酒店进行罚款,直至验收合格。
六、未经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酒店原防火设计施工的,对酒店、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七、对酒店消防管理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