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关工程款结算实务的攻防战-案例说法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17年1月1日,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柞山高速公路LJ-3项目桥梁下部工程的劳务作业的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格、合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其中:“10.5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的工程款拖欠比例即拖欠时间迟付所欠劳务费。欠付部分不计利息不计违约金。10.9劳务末次结算需经过甲方计划成本部批准,并最终以甲方计划成本部核准的总金额结算。12.1乙方所完成的全部作业甲方有权按业主规定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经业主验收至保修期满,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将质量保证金退还乙方。如发生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返修。乙方不能及时返修时,乙方同意甲方动用乙方保证金返修,不足部分仍由乙方负责。甲方对建设方承担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适用于乙方。12.2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内容、计量规则、质量保证金等内容,其中质量保证金内容为:“质量保证金按每期计量金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有关约定详见劳务合同第12条款。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进场开始施工,2017年10月份施工结束。后原告向被告XX公路XX段2017年10月验工计价表及劳务作业队退场结算审批表,经被告计划部核定最后的施工结算费用为2657596元,其中履约保证金2万元。2018年12月19日,柞山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原告陆续向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共计金额2657596元。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至2019年1月29日先后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60000元,下欠297596元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
办案经过:
自接受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本人担任其代理律师以来,本律师迅速开张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关于下欠费用的金额;2.利息计算。
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被告不予认可,虽结算时确认工程价款为2657596元,支付了236万元,余297596元,但内部审计认为少扣减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电费、油料款共计120586元,现公司账务上显示的欠款金额为177010元。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欠款不计利息不计违约金,且工程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该部分质量保证金也不计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被告不予认可。
针对这种情况本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劳务作业项目综合单价表)及补充协议;2.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2018年12月19日中国交通在线新闻报道;XX公路XX段2017年10月验工计价表;5.劳务作业队退场结算审批单;6.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7.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十张。进行当庭质证
最终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于下欠费用的金额,经核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共计297596元。关于利息计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即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共计164716.2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息;质量保证金132879.8元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共计164716.20元及利息
二、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32879.80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建设工程领域因工程质量,工期,质保金,工程款结算容易发生纠纷,其中最多的是工程款结算方面的纠纷
1,背景交代:建工领域涉及总包分包及转包等复杂法律关系.阴阳黑白合同问题,挂靠不正当承揽工程等现象时有发生.甲乙双方既合作又对立的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双方往往攻守易位.在施工前期,为了如期完工,保证工程质量,甲方都比较配合乙方.等工程竣工完成后,因甲方不再需求乙方,实务中甲方由于经济利益关系,往往会充分利用自己主动优势地位,恶意拖欠乙方工程尾款,恶意占用乙方的资金利益.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恶意拖欠工款尾款的案例.
2,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纠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是专属管辖,在劳务分*过包**程中甲方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缔约前的发包方的优势地位,约定一个管辖地,这个管辖地往往不在实际工程地,甚至约定一个与合同履行没有任何关联的异地管辖,甚至还有约定一个离工程地很远的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人为的提高乙方的维权成本,这就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陷阱.本案仅因为管辖异议就浪费了两个月的时间.
3,工程完成后因为工程量计算产生异议,合同明确约定按计划成本部批准的金额结算,且在乙方开据了相关发票的情况下,后又提出一个内部审计要求另外扣除一定的金额,沟通中对方说这个工程搞亏了,要求各方分担一点损失,企图将商业上的风险进行无偿的转嫁,在律师的据理力争的情况下,甲方的诉求没有被法院采信.这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工程领域陷阱很多,如果没有专业的全程法律服务,处于弱势的一方的权益将很难保证.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诚信意识,商业道德尤为重要,遇到不法的行为,一定要针锋相对,对恶意侵害已方权益的,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好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全程专业的法律服务,预防风险比遇到问题通过诉讼来解决更经济,更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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