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行态势良好,正在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智慧社会演进的重要驱动力量,国家为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也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轻装前行,下面我们一起学习软件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相关概念
(一)什么是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二)什么是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相关优惠政策问题分析
(一)增值税
1、销售软件是按照货物还是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从这个文件规定来看,销售软件是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来征收增值税的。
2、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从100号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如何才能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 软件产品样品。(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如何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4、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的应退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第四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自2019年4月1日起,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022年11月份发生业务如下: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本例取自山东税务,并进行了调整)
假设该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条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该企业即征即退应退税额的计算: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本案例中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这里,A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300/(300+100)=12万;
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12+13.9=25.9万;
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
300*13%-25.9-300*3%=39-25.9-9=4.1万。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甲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2021年9月,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80万元,当月共取得销售收入9620万元。其中,销售开发软件收入85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收入100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78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向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假设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甲企业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那么,甲企业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多少增值税?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本例取自中国税务报)
解析:1、分别计算销项税额:甲企业销售开发软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13%=1105(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780)×13%=28.6(万元),销售改造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收取客户维护费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5×6%=3.3(万元)。
2、计算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销售额=8500+1000-780+65=8785(万元)。
3、进项税额分摊=280×(8785÷9620)=255.70(万元)。因此,销售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1105+28.6+8.45-255.70=866.35(万元)。实际增值税税负=866.35÷8785=10.09%,高于3%,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因此,可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866.35-8785×3%=602.8(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一)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有什么特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个人进行整理和谈了一点学习思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受限于个人水平,难免有理解偏差和疏漏,欢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