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544起诉讼获赔759万!网友:论躺赢还得是葛大爷

网络热梗表情包能随便用吗?葛大爷出手了……近日,#葛优打葛优躺官司获赔759万#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广泛讨论,网友纷纷调侃:论躺赢还得是葛大爷!

据南方周末报道,截至2023年3月22日,与“葛优躺”相关的案件高达544起,案由均是葛优起诉企业使用“葛优躺”照片侵犯其肖像权。此外,在这544起案件中,葛优几乎全胜获赔,胜诉率达99.6%。被判赔的542家企业除赔礼道歉外,还需要赔偿葛优759万余元。

“葛优躺”这一爆梗出自电视剧《我爱我家》,知名演员葛优在该剧中扮演纪春生,因其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太具喜感,被网友命名为“葛优躺”。

6年544起诉讼获赔759万!网友:论躺赢还得是葛大爷

▲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作为2016年的网络热词,除了纵横表情包界,“葛优躺”还是一些公司进行网络营销的“宠儿”,各行各业的企业利用“葛优躺”花式蹭热点。例如,某挖掘机公司在宣传挖掘机产品时,强调“躺着挣钱”;某中医按摩店则利用介绍“葛优躺”对身体的伤害来进行宣传。

法治网研究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梳理发现,在关于“葛优躺”的网络侵权纠纷中,葛优方大多是起诉企业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文章中使用葛优的肖像图片,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被告平台和业务的目的。

葛优方认为被告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针对此类侵权行为,葛优方要求企业公开道歉及赔偿,赔偿金额则以155000元、205000元居多。

6年544起诉讼获赔759万!网友:论躺赢还得是葛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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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大部分法院支持葛优方,认定被诉公司侵犯了葛优肖像权,但法院也普遍认为葛优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根据媒体统计,542家企业平均赔偿14012元,54.8%的案件赔偿额度在“1万至2万”区间,26.7%的案件赔偿额度在“5000至1万”区间。

值得关注的是,被诉企业大多“喊屈”,提出文章阅读量、公众号关注量较小,受众范围有限,涉案文章并未被广泛传播,文章并未涉及任何商业宣传和推广,已删除了涉案文章等诸多解释。例如,有被诉企业提出“阅读量仅15人” “发布后第一周浏览量为7人8次”“公众号已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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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不少企业疑惑——涉案文章中使用了葛优在影视剧中的形象,该形象广泛传播,不是原告个人肖像照片,为何会侵犯葛优的肖像权?还有企业认为诉讼时效存在问题——企业于2016年发布相关侵权文章,葛优方则于2021年后才开始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影视文娱法律业务中心总监马丽红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马丽红介绍,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识别性”是肖像权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出个人特征,社会公众能够分辨出塑造该形象的个人,且能够通过该形象直接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该形象所体现出的价值亦应属于该个人享有的肖像权的范畴 ,未获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照画面就涉嫌侵害演员的肖像权;同时如果使用该影视剧照时进行了不适当的使用和评价,涉及到了对该演员形象的评价降低,则可能会涉嫌侵害该演员的名誉权。

马丽红分析,“具体到‘葛优躺’侵权案件中,虽然“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葛优的肖像内容。因此,涉事企业使用的‘葛优躺’图片中的形象,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针对部分企业所质疑的“诉讼时效”问题,马丽红律师表示,首先,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其次,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日之日起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另外,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如果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起算点则为侵权行为结束时,即被告停止继续刊发、使用“葛优躺”剧照的时间点。

葛优几乎全胜获赔759万元一事也引发了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调侃称,“这才是真正的躺赢”“葛大爷果然躺着赚钱”“这是真躺,躺着赢钱”……

6年544起诉讼获赔759万!网友:论躺赢还得是葛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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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友评论截图

事实上,“葛优躺”直至今日仍是广大冲浪达人们表情包里的“常客”,这也引发了部分网友担忧,自己平时也有使用各种明星表情包的习惯,有时也会发布在公共平台,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侵权呢?

马丽红表示,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20条则具体列明了合理使用肖像权的五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因此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针对网友们“一言不合就斗图”的行为,马丽红指出,大部分网友玩表情包属于自娱自乐范畴,通常而言,在社交平台使用平台自带或免费提供的表情包,一般视为已经获得平台在相应场景下的使用许可,正常聊天使用不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但要认识到,表情包也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已经形成了产业链。如果使用不当,在两种场景下会涉嫌侵犯他*权人**利: 第一是进行商业使用,即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传播侵权表情包,或将他人享有权利的表情包进行商业性使用 ,若未经授权、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就可能构成侵权; 第二是进行‘恶搞’,即在使用、传播真人表情包的同时恶意*化丑**他人形象,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 ,即使没有进行商业性使用,也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马丽红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