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擦亮眼睛 警惕新型网络传销
一、概念
网络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技术手段,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比如: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三、特点
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跨地域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传销与微商的区别
微商代理就是不用自己囤货,没有压货压款的风险,全部由你的上家给你发货,你只需要拿图发广告,卖出产品你就赚钱了的一种职业。
传销会收取巨额入门费或者强迫认购商品。而微店网对所有微店主是免费的,不收入任何形式的加盟费。开微店也无需认购商品。传销分多级盘剥,先来者剥削后来者,赚取暴利。传销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五、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直销、传销之间的区别
1、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
代理人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最根本的一点,代理人不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事,代理人和授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不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所有的特许合同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事实上,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一点,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者行事。合同要明确被特许者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与代理商不同,分销商的经营并不受给他分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的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决定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买卖关系也可能出现在特许关系中,但这只构成特许活动的一个方面,并不是特许经营的实质。
2、特许经营与直销的区别
特许经营不一定是简单的商品销售,它涉及到某种商业形式的授权使用问题,特许者通过授权给被特许者比种商业模式的使用权而靠被特许者的努力来销售产品或服务。直销并不涉及转让销售权的问题,一般采取厂方派员直接向客户销售或通过直销店、媒体广告等方式来销售商品,其主要目的是要减少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
3、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
传销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式销售模式,传销的产品通常不被市场所了解,需要通过传销的方式进行推广。同时传销的产品由于它有特别的渠道,所以价格与普通市场上的产品不直接进行比较。另外,传销过程中将销售权细分的过程是以推销产品的数量等因素作为条件的。这几方面均与特许经营有着本质的不同。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建立某种契约关系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方式。通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产品或服务已被市场接受或已得到验证,具有较好的市场成绩。另外,特许经营的授权过程要复杂的多,它要综合考虑被特许者各方面的实力。
六、法律规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七、刑事打击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 推销 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八、网络传销打击实例
2014年3月6日,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文直达123”网络传销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该网站无任何产品销售,奖金的获得是以推荐会员的多少来计算。随后,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部署全国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对该传销组织进行集中查处。2014年7月28日,该案破获,涉案金额1亿余元,涉及全国27个省份,会员共计2万余人。警方查明,“中文直达123”网站吸纳会员时要求交纳相应会费,交纳后网站就会给购买者一个会员编号和一个会员“昵称”,该购买者就正式成为网站会员。成为会员后,就可自由发展下线,收取提成,形成五五复制的上下级关系。据悉,每一个新会员最低要交1000元。
九、网络传销外界看法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李柏岭表示,网络传销活动手段多变,扩张速度加快,隐蔽性、欺骗性进一步增强,且危害愈发严重。同时,传销犯罪复合化趋势日益明显,很多传销活动只是把传销作为手段,本质是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伴生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严重*力暴**犯罪行为,值得警惕。
来源:南和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