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300万最新案例 (虚开增值税经典案例电子元器件)

案件特点:一是协查发票引出该公司利用取得的虚开发票*税偷**案件;二是涉案企业深知稽查部门的取证内容,犯罪手段更加隐秘;三是税警联合,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手段取得新的线索,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据转换,完善了案件的相关证据资料,取得最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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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企业基本情况。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注册资本608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主要经营项目是制造销售显示屏、灯具等照明产品,以及设备租赁。于2005年7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4年10月3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增值税申报情况。2014年销售收入1.73亿元,缴纳增值税597万元;2015年销售收入1.47亿元,缴纳增值税130.83万元;2016年销售收入1.19亿元,缴纳增值税349.29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2014年营业收入2.03亿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889.67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1.69亿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86.82万元;2016年营业收入1.32亿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81.72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甲公司为“11·01”案涉案企业,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涉及金额434.14万元,税额73.8万元,价税合计507.94万元。

查办过程:

1、企业内部调查取证。稽查局接到“11·01”案件线索涉及甲公司,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其在2014年1月—2016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共分7次取得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和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丙公司)开具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分别为设备和通讯器材,涉及金额434.14万元,税额73.80万元,价税合计507.94万元。其购入的货物都与其生产经营相关,明细账均有记载也有入库手续,从货物流来看难以确认存在问题。检查人员把目标转向了资金流,通过原始凭证的查阅,其资金通过对公账户付款方式向两家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是其中一家公司的100万元的货款只支付了一半,余款50.54万元至今未付,大额未付账款存在重大疑点。询问调查取证。检查人员依法对甲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李某及财务主管刘某进行了讯问,据此二人陈述,这几次业务都是由上述两家公司的业务员主动上门与甲公司原采购人员联系的,由于甲公司原采购人员已经离职,联系不到,因此无法进一步了解业务的详细信息,而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都是由销货方承担,在每次送货时把开具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到该公司,甲公司与这两家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

2、外部调查取证。从企业内部证据无法确认问题,检查人员继续从资金入手,对甲公司资金流向开展外调,对所掌握的甲公司5个银行账户及刘某的1个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明细查询,而银行回复的结果,也未发现甲公司资金流有明显异常情况。据此可知,企业对检查部门的常规检查方法都有所了解,在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这三方面都做得比较严密,难以找到突破口。联合办案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办案的同时,稽查局积极寻求公安部门介入对该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案件的调查,共同开展工作,公安部门将该公司具体负责的财务经理刘某进行行政拘留审讯,获取了重要线索。2017年6月12日,稽查局接到了公安局经侦部门转来的刘某个人询问笔录复印件,笔录中刘某承认了其在稽查局未承认的1张中国银行借记卡、1张农业银行借记卡和其公司出纳文某的1张农业银行借记卡。据此线索调取的银行明细记录发现甲公司所支付上述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货款有资金回流迹象,据此确定了甲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凿证据。

处罚结果:针对甲公司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偷**问题,补缴增值税73.8万元,对该企业*税偷**行为处以所偷增值税税款73.8万元1倍的罚款即73.8万元罚款的处罚,加收滞纳金23.63万元。针对甲公司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而受让的,对该行为处10万元罚款的处罚。针对甲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76万元,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64万元,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33.82万元。针对甲公司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已达到移送标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甲公司已将应补缴的增值税73.8万元、滞纳金23.63万元、罚款83.8万元,合计181.24万元全部解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