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开展投诉举报处置 (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

【飞评】投诉/举报两者类而不同,但就行政部门而言,首要职责是行政执法,对于涉嫌违法行为启动调查处置后也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即便受理平台设置了选项也不能因此免除。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app平台上的投诉回复内容不服,于2023年5月10日向沈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于2023年5月17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12315app投诉沈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浓汤鸡汁米线涉嫌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2023年4月17申请人得到回复是:经过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诉求人与被诉求人未达一致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对回复不认同。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东陵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年3月22日接到申请人投诉单,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被投诉人沈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桥米线经辽宁省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为合格的证明、沈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被投诉人作为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的投诉件提到的问题未查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2023年4月17日予以结案反馈。三、适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综上,因申请人的诉求为投诉件,内容中提到的涉嫌违法行为未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规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被申请人充分履职,并履行了告知程序,无不当之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某平台内某食品铺商家消费7.9元购买案涉过桥米线。申请人认为商品存在违反预包装相关法律,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3月22日对沈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桥米线经辽宁省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为合格的证明、沈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进行了审查后,于2023年3月24日受理该投诉。被申请人于4月17日作出结案反馈,内容为:终止调解。

经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实现证明目的,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被申请人采用了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案件,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终止调解。但是在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答复中,并没有向申请人告知其针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的调查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