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关于惠顾返还和“按股分红”问题,*少奇刘**在1949年6月8日曾给毛*东泽**写过一封长信,专门申述他对合作社宗旨和盈利问题的观点。
在这封信中,*少奇刘**以销售合作社为例,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假如“销售合作社因为不明了外面市场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低价收购了农民或小手工业者的生产品,便运到外面市场上去出卖,结果却是高价地出售了, 赚了很多钱。 在这种情形下,是可以也应该把赚来的钱分给那些拿出生产品之农民或手工业者的。因为这是赚了他们的钱,现在分回给他们,这也不是剥削。但是销售合作社如果确实知道外面市场上出售生产品的价格的,或者是已经和外面市场的主顾签好了销售合同,再去收购农民或手工业者的生产品的,那就不应该采取低价收购政策,而应采取适当的高价收购政策,然后 不赚多少钱 、但至少不贴本并获得适当利润地运到外面市场去交货或出卖,而不必分很多红利给社员。”
由此可见,*少奇刘**是根据市场是否确定,利润是否确定来决定是否给社员分红。如果出售农产品价格不确定,出现了低收高卖的情况,合作社赚了钱,就要分红给社员;如果市场确定,或者有销售合同保障,就应该通过适当提高收购价格向社员返利,没必要再搞盈余的返还。

农村“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发源地的瑞安市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农资店最开始没有明白这个道理,社员购买农资时按市场价购买,年底结算利润后再进行盈余返还,社员觉得麻烦,合作社每年还得交了一笔分红税。最近几年,他们直接将折扣价给社员,没有再进行盈余返还,事实上他们农资销售属于*少奇刘**说的第二种情况,农资进货价是确定的,成本可算,利润也是确定的,完全是可以通过折扣价将利润返还给社员,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盈余返还,每年白交一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