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赔偿利息怎么算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利息怎么算)

诉讼中的利息标准,诉讼期间利息怎么算

民事诉讼中,我们常常需要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各种“利息”。但是,在没有确定法律关系和依据的情况下,有些人并不了解背后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甚至会将其统称为“利息”,不仅会对诉讼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还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今天,德纳娱是乎团队刘哲律师来跟我们好好聊一聊这些“利息”的准确用语和定义,以及其背后的法律依据。

何为利息?

利息是指一定期间内货币的使用费,是金钱的孳息。在民间借贷合同和金融借款合同中,应当理解为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约还本付息的义务,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借款年利率/365天*借款天数。

如果民间借贷明确约定了借期利息和还款期限,则出借人可以在对应还款期内对借款人主张上述利息。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可以明确感受到,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相熟的人之间,且大部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均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甚至很多借贷根本没有借款合同。更有一些人碍于关系紧密程度,也并未约定还款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项规定也正是考虑到现实中借贷双方自然人之间紧密特殊的人情关系。但是,在借款人对借款久拖不还的情况下,出借人的资金长期被占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了一定程度的填补这种损失,我们应当如何主张呢?

逾期利息

对于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2019年8月19日及以前的逾期利息计算,可以依照上述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8月 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则应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利率计算(LPR)。

对于既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合同,则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还款,并经催告其合理期限内还款,出借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按照上述逾期利率计算方式,以催告后合理期限日结束后为起算日,计算逾期利息。

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也经常会有对到期未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接收付款的一方也承受着资金难以收回,经营周转不开的困境,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款贷**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款贷**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款贷**(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款贷**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据此,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2019年8月19日及以前,可以按照以依照上述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上浮30%-50%计算。2019年8月 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则应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利率(LPR)上浮30%-50%计算。

作者: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