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近期很多朋友都取消了自己的出游计划。那么一些已经预订的项目在退订过程中,如果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消费者该如何正确解决呢?本期《畅通997-法律直通车》连线法律行业人士王艳律师,请她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例:李先生计划在2月份和妻子去海岛度假。1月初,李先生就在旅游平台上预订了 “某某海岛双人旅游产品”,出发日期为2月10日,金额共计28888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以及某海岛六天五夜游。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1月20日后随着疫情逐渐暴发,不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都被紧急叫停。
此时,李先生只能选择取消旅行,退订旅游产品。但在与订购平台的沟通中,双方就退款事宜发生了分歧,李先生认为应该全退,而旅游公司认为应当扣除必要的辅助费用后退还余款,并且合同当中也是这样约定的。于是李先生想要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有的话那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网络配图)
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行游**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 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020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下发《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对于因疫解除旅游合同的退费时间:
一是旅游企业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安排退费;
二是因疫停工的旅游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复工后尽快安排办理退费;涉疫投诉受理时间计算应结合当地复工规定综合考虑;
三是对于暂时无法复工的旅游企业应及时告知游客,并在复工后及时处理;
四是因追款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旅游企业,应及时向游客作出说明和正式退费承诺。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李先生最终拿到了扣除已经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没有拿到全部支付款项。
提醒:
1.在时疫期间,不要到疫区地或疫区国旅游,不要扎堆旅游 ,不要到人员密集的地方旅游,少乘坐人员密度较大的交通工具。
2. 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注意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解除条款、退费条款等。
3.不要轻信业务人员的口头承诺,若旅游公司做出口头承诺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体现,否则将有可能在维权时举证不能。
4.如果因旅游发生纠纷的,可以以变更旅游合同、解除旅游合同、向旅游投诉机构投诉、申请消协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编辑:胡丹
审核:岚枫
来源:宝鸡交通旅游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