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其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 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纳税人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 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 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 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⑤ 2013年8月1日前 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⑥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增值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用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以及 相关 的劳务和 交通运输 服务。
2.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 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提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二手车 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 减按0.5% 征收增值税。
【总结对比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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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别 |
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发票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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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3%或9%)×13%或9% |
可以开具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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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
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
只能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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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不包括旧货)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
可以开具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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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旧货外的其他物品 |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3%或9%)×13%或9% |
可以开具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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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
只能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包括不得由税务机关*开代**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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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计税(不包括销售旧货) |
可以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不包括旧货)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
可以由税务机关*开代**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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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
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
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0.5%)×0.5% |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专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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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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