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临盆的石小姐通过无忧团购网的篱笆论坛网友发帖的推荐,结识了月嫂黄阿姨。双方经过面谈之后,彼此都感到十分满意,于是便以2700元的月薪达成协议。石小姐生产后,黄阿姨在她家担任住家月嫂。但是在雇佣关系结束以后,石小姐却在网上发帖“揭露”黄阿姨在服务期间的种种“劣迹”——“上完洗手间不洗手”“比产妇起得还晚”“厨房地面总是湿的,东西摊得到处都是”……自从这张帖子发出之后,黄阿姨本已签订的两张工作合约都被雇主单方面解除了,黄阿姨以石小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石小姐在网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黄阿姨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月嫂黄阿姨可以要求石小姐赔偿。虽然每个公民在网上都具有言论自由,但这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由,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一旦侵害他*权人**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石小姐发帖的内容为事实,其在网络这种公共媒介上传播对别人不利的信息,也构成了对别人名誉权的影响。相关法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石小姐应该在网上公开道歉,并赔偿黄阿姨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同时,在此案中,如果网站未对这个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黄阿姨的名誉遭受更大损失的,应该和石小姐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整理自宜川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宜川县司法局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