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不征税发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市
留言时间 :2023-05-18
问题内容 :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机构 :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 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02 外籍人员劳务*票开**
留言时间 :2023-05-1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公司接受外籍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外籍人员前往税务大厅*开代**劳务发票时,工作人员告知外籍人员无法*开代**个人劳务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代**发票,应由购买方代扣*缴税代**款并取得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取得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03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员工是否免个税?
留言时间 :2023-05-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收到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其中一部分打算用来奖励扣缴个税相关员工,请问奖励给员工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适用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他人员,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并不属于 财税字〔1994〕20号 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注:
企业将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奖励(或发放)给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是否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有两种观点,过去的主流观点是免缴,现在各地税局机关答复不一,但多数认为是不免,认为并入工资薪金。
一、免。
1、江苏省税务局答复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安徽省税务局答复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财务人员计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17
扣缴义务人用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税问题,根据(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但此项规定,仅仅是指个人办理代扣代缴取得的手续费,并不包括扣缴义务人用手续费奖励个税申报人员的情况,各地区对此项问题答复不一,存在争议,希望予以准确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将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的情况,可参照(1994)财税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3、宁波市税务局答复
企业将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经办人员,是否代扣个税
留言时间:2022-08-11
纳税人所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单位:扣缴义务人)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个税申报经办人员),是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免个税?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8-12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扣缴申报时办税人员的手续费收入填入免税收入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不免。
1、北京市税务局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0月)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务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相关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河北省税务局答复
如果扣缴义务人是个人,个人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免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单位,单位将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支付给本单位的办税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属于财税字(1994)第20号规定,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纳税。
4、山东省税务局答复
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需要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有条件的免与不免。
1、陕西省税务局
个税手续费返还增值税及奖励办税人员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29
纳税人所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我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具体税务经办人员。1、单位收到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2、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是否符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明确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06
答复内容: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福建省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1-03-02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2%,直接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财务办税人员。这笔收入,是否合并到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说这笔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8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取得手续费返还的员工为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相关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非相关人员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缴税代**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税政解析与策略。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