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无息借贷需要交哪些税 (企业间无息借款所得税调整)

分为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和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

即非关联方之间的无息借款。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之间借贷在增值税上,属于“*款贷**服务”,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款贷**利率计算利息。

但是,(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成本利润率目前暂按10%执行。)

另外,由于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故而城建税等附征税费也是免不了的。

(二)企业所得税

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观点1:无息借款不涉及收入/支出问题,故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2、观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第实施条例的第25条中的“劳务”包括了“金融保险”,因此,企业无偿借款应视同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同第2种观点。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印花税。

二、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第三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同一般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的规定。关联方企业之间还有特别的规定,如下所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笔者认同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