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吨税的概念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
2017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船舶吨税的特点
1.船舶吨税主要是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
2.以船舶的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对不同的船舶分别适用普通税率或优惠税率。
4.所征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护建设。
三、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船舶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四、税率
船舶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船舶吨税税目、税率表》见教材表10—1.
注: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2.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五、 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5.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队军**、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5~9项优惠,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理由。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队军**、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上述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额计算。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例题】2018年6月20日,A国某运输公司一艘货轮驶入我国某港口,该货轮净吨位为40000吨,货轮负责人已向我国该海关领取了《吨税执照》,在港口停留期限为30天,A国已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请计算该货轮负责人应向我国海关缴纳的船舶吨税。
(1)根据船舶吨税规定,该货轮应享受优惠税率,每净吨位为3.3元。
(2)应缴纳船舶吨税=40000×3.3=132000(元)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及纳税期限
1.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2.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船舶吨税应当制发缴税凭证。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船舶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作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其他管理
1.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纳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2.《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3.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退税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4.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其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5.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