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标准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怎么认定)

(三)判断是否具备行为特征

据《刑法》第294条将“行为特征”表述为“以*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对“行为特征”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力暴**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力暴**或以*力暴**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力暴**或以*力暴**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行为特征‘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要结合非法控制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可见,构成行为特征需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1. 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力暴**或以*力暴**相威胁的基本特征;

2.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 违法犯罪活动确与维护组织利益相关。

此外,认定是否符合“行为特征”还有必要结合“非法控制特征”加以论述。只有以上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具备行为特征。

辩护示例:

本案中,座山雕所涉及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行为均事出有因,并没有发生严重的*力暴**行为,并没有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次,座山雕组织的行为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流程、不具有组织性,行为对象、行为次数、行为时间都是随机的、不固定的、完全没有体现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或接受组织调遣而实施。所以,不应当认定具备“行为特征”。

(四)判断是否具备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第三辑)》中对“唐均伟、李逢情等14人恶势力犯罪案”的论述:“对尚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对成员的控制力、约束力较弱,为组织利益、以组织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较少, 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即使实施了较为严重的*力暴**犯罪, 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 ”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有必要准确界定“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这两个条件。

“非法控制”情形的内涵较好理解,即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处于黑社会组织非法操纵、左右、支配之下。但“重大影响”情形的理解与把握更为复杂。原因在于,各级司法机关对于“重大影响”的理解往往出现偏差,错误的将“重大影响”理解为具体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上造成的轰动效应。

为了避免各级司法机关对“重大影响”认定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颁布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非法控制特征’中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是指 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经济、社会生活的 干预度 影响力 。二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因此,办案时不应将“重大影响”仅仅理解为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的轰动效应。”

所以,“重大影响”与“非法控制”只是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二者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解释与把握“重大影响”,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泛化,将一般犯罪集团、流氓犯罪团伙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列举了8种可认定为“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

1. 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

2. 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 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 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 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 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 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 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可见,“非法控制特征”的实质是打破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建立非法秩序,使社会、经济秩序处于黑社会组织非法操纵、左右、支配之下。控制社会、经济秩序需要庞大的实力,而如果涉案组织不仅未能对市场产生影响,而且因经营问题入不敷出、濒临破产,则更无法证实其具有足够的影响力。

一般犯罪集团、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通常也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但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需结合非法控制特征加以判断。在围绕“四个特征”审查时,要认真审查、分析“四个特征”之间的内在关系,特别要注重审查“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对于组织成员违法犯罪事实相对较多,但是“组织特征”较弱,为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较少,“非法控制特征”不明显的犯罪案件,即使组织成员实施了较为严重的*力暴**犯罪,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辩护示例:

尽管从外观上,座山雕所创建的山头表现为一定的组织性,但其手下虽以组织利益为名,却以索要费用、赚取提成为实。正是借着组织的名义,才助长了他们的犯罪意图,嚣张跋扈,严重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并不能将所有违法犯罪活动归因于为组织利益实施,在部分案件当中应当追究个人责任。从当地整体经济来看,座山雕所成立的山头不仅未能对市场产生影响,而且因经营问题濒临破产,并没有足够的影响力。

综上所述,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即使该组织满足《刑法》第249条中规定的“四个特征”,还需要综合考虑其成员人数、经济实力,最后还要考量该组织是否满足“四个特征”内在相互联系的情形。只有各方面要件均已具备才能准确判断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此,如果涉案组织经营时间短暂,人员流动较大,经济实力并不满足一般性要求,也没有*力暴**、胁迫等行为的情况下,因不完全符合《刑法》第294条所规定的“四个特征”,故可以认定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