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常识典章制度 (古代皇帝典章制度)

#历史开讲#

典章制度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礼仪规范的总称,它反映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特点。中国历史上,各朝代的典章制度有所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如尊王攘夷、礼乐教化、分封制、郡县制等。

夏商周时期的典章制度主要是封王制度,即周王把王族、功臣和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这一制度确立了周王的绝对权威,也促进了地方的发展,但也导致了诸侯国之间的争斗和分裂。

秦汉时期的典章制度主要是郡县制,即秦始皇废除了诸侯国,把全国划分为郡和县,由中央派遣官员管理。这一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也统一了全国的法律、度量衡、文字等,但也引起了人民的反抗和不满。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典章制度主要是九品中正制,即由中央设立九品官人选定局,按照人才的品德、能力和出身等因素分为九个等级,由中正官推荐任用。这一制度打破了汉朝的察举制,也增加了地方士族的影响力,但也造成了官员的贪污、腐败和门阀政治。

隋唐时期的典章制度主要是科举制,即由中央设立科举考试,选拔人才进入官僚体系。这一制度扩大了官员的来源范围,也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但也存在着考试内容偏重文学而忽视实际、考试过程不公正和腐败等问题。

宋元明清时期的典章制度主要是朱子学和律例制,即以朱熹所创立的理学为正统思想指导国家治理,并以明清两代所编纂的大明律和大清律为法律规范。这一制度强调了忠孝节义、礼法秩序、君臣父子等原则,也规范了官员和百姓的行为和权利,但也限制了思想和创新的自由。

律例制是指以《大明律》和《大清律》为基础,以各种条例、事例、判例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它是明清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

明朝在洪武年间颁布了《大明律》,是继承了唐宋元法典的基础上,根据明初的治国需要和朱元璋的立法思想而制定的。《大明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为七篇,共460条。《大明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尊王攘夷、礼乐教化、分封制、郡县制、科举制、九品中正制等,也规定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大明律》体现了明朝“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原则,对犯罪者处罚严厉,如奸*党**罪、谋反罪等都是斩刑。《大明律》还体现了明朝“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立法思想,把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相结合,强调忠孝节义、礼法秩序、君臣父子等原则。

由于《大明律》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问题,因此后嗣君主根据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不断颁布各种条例、事例、判例等来补充和修改《大明律》。这些条例、事例、判例等统称为“例”,是可变通之法,也是权宜之法。例如,《问刑条例》是对《大明律》中刑事部分的补充和修改,《诸司职掌》是对《大明律》中行政部分的补充和修改,《诸色人户口条例》是对《大明律》中民族部分的补充和修改等。这些“例”与《大明律》并行,并“通行天下永为常法”。后来,《大明律》与“例”合编为一部书,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典中“律例合编”的先河。

清朝在入关后,沿用了《大明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增补。顺治十一年(1654年),清朝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朝颁布了《大清律集解》,是清朝最终定型的基本法典。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又颁布了《大清律例》,是对《大清律集解》中各种条例、事例、判例等进行了汇编和分类。这三部法典统称为《大清律》,也就是清代的“典”。

《大清律》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创新:

-《大清律》是以《大明律》为基础,以各种条例、事例、判例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既继承了明代的法律成果,又加入了清朝的民族政策和治国理念。

- 《大清律》是中国传统法典中第一部“律例合编”的法典,它将律文和附例并列,并通行天下永为常法。这样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增加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 《大清律》是一部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综合性法典,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尊王攘夷、礼乐教化、分封制、郡县制、科举制、九品中正制等,也规定了刑名、刑等、刑之加减、恤刑、赦免、共犯、自首、类推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 《大清律》是一部反映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特点的法典,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和加强,对于满汉等各族人民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差别,对于逃人、逃旗等与当时民族征服相关的一些规定,都体现了清朝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

- 《大清律》是一部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艺术水准的法典,它的语言简明精练,条理清晰,篇目结构合理,卷首附有多种图表和目录,卷末附有比引条例,便于查阅和运用。

《大清律》对后世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大清律》是清朝末年进行法律改革的基础,它为清政府修订法律、制定新法、编纂法典提供了参照和依据。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参酌各国法律”,在内容上引入了西方近现代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但又坚持不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清末修订或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二是《大清律》是中国近代法律的源头,它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例合编”的法典和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们在体例结构、刑罚体系、刑法原则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进,为后来的《中华民国刑法典》等立法奠定了基础!

关于历史典章制度的传说,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史的创立者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