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侦电视剧中常常可以听到一些我们平时少有接触的专业名词,滥用职权罪就是其中之一,滥用职权罪虽然也是刑法中的罪名,但其不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这么耳熟能详。
而是日常生活中少有听闻的犯罪,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罪,其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主体特定,大多数的犯罪对于主体没有限制,而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主要是从事公务的一些人员,例如在国省市县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行为方式:
第一,擅权,意思就是故意不正确的履行职责。
第二,弃权,对于应该履行的职责故意不履行,也就是一种不作为的滥用职权方式。比如受害人遭遇抢劫,去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予理会,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滥用职权。
第三,越权,做一些自己没有权力做的事。

(三)结果
此罪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在实施行为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仅仅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但没有造成实害结果,那么将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有意为之,但仅仅要求对于自己所做行为存在故意。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害结果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
二、案例
江某在担任某国企高管期间,命令其下属参与一项采砂项目的竞标,但其单位并没有采砂许可,江某明知道没有采砂许可,不可以承包采砂项目但还是我行我素。

不仅如此,江某还在竞标前联系了与其单位竞争的乙单位,表示如果愿意把项目让给江某单位,事成之后江某会把采砂项目分包给乙单位,乙单位同意了江某的提议,并且在随后的竞标中故意“放水”,给江某单位提供中标机会。
之后不出所料,江某单位中标,江某也履行承诺将项目交给乙单位,让其在项目指定区域采砂,但是乙单位也没有采砂许可,乙单位对该砂地进行了无证开采,因为操作不慎导致河岸崩塌,引起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调查。
江某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擅权,即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江某明知道自己单位和乙单位都没有采砂许可,却为了利益承包项目,最后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其犯滥用职权罪,结合有关单位认定的损失,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说滥用职权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为之,而玩忽职守是由于疏忽大意过失导致了危害后果发生。
如夜晚的大街上,大壮想杀大俊,大俊几次报警,说有人要杀自己,但是因为大俊当时有点喝醉了,话说不清,接电话的警察觉得他是恶作剧,就没有出警。
大俊被大壮杀死,如果警察在接到大俊的报警电话后及时出警赶到现场,大俊就不会被杀死。因为警察在主观上并不是想眼睁睁地看着大俊被杀死却放任不管,而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大俊被杀。本案中警察构成的就是玩忽职守罪。

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把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误当作玩忽职守罪。比如甲警察在巡街的时候看见乙在杀丙,没有上前制止,乙杀死了丙,甲构成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
四、总结
有权必有责,要做到有法可依,不断的根据实践经验完善立法,有法必依,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执法必严,行政执法要坚持严格,违法必究,对于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当然在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手段控制权力的行使,谨防权力滥用,维护公民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