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吃瓜群众又纷纷亮瞎了双眼,知名男星吴某凡事件一时之间闹的是沸沸扬扬,然而,随着7月22日晚北京警方公布了事件的“初步真相”后--对,只是初步调查、初步查明的情况。吃瓜群众纷纷表示这剧情岂止是狗血,恐怕连编剧和小说家都编不出这样的剧情。哎,真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
作为律师,除了偶尔的吃吃瓜、看看瓜,我还想就警方通报的调查情况做一个分析。相对于人民群众,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即便吃瓜,也是理性吃瓜,希望抛砖引玉,让大家从这个事件中有一些思考,获得一些知识,同时汲取教训。
一、吴某凡与都某竹之间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据警方通报: 2020年12月5日22时许,冯某(女,28岁,时任吴某凡执行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某竹(女,18岁)到吴某凡(男,30岁)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都某竹在吴某凡家中用餐后自行离开,期间两人互相添加微信。12月8日,吴某凡给都某竹转账3.2万元用于网络购物。此后至2021年4月期间,两人保持微信联系。
1.是否构成卖淫嫖娼?
这个事件在网上传的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我看到有一种声音,说吴某凡与都某竹之间是不是卖淫嫖娼?毕竟双方发生性关系属实,吴某凡事后给钱也属实。
根据通说,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性**,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如果吴某凡与都某竹事先讲好了价钱和具体*交性**易方式,然后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管是事先给钱还是事后给钱,那么就属于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他们俩开始就只是互相“看对了眼”然后“情不自禁”,后来吴某凡单方本着或交往或其他目的给其支付费用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
不过,讲实话,事情发生了这么久,证据可能早就不存在了,当事人的记忆也可能早已丢失。另外,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现在警方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也不会再进行处罚,因为过了法定期限。
2.吴某凡是否涉嫌强奸罪?
按照警方的通报,都某竹是在吴某凡家中酒后留宿然后双方发生性关系。那么吴某凡有没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呢?
首先,如果都某竹当时是处于醉酒、完全无意识状态的情况下,吴某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吴某凡即涉嫌强奸罪。
根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幼**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女幼**)的性自主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为性**的权利。处在醉酒无意识状态的妇女,男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即涉嫌构成强奸罪。
其次,如果都某竹当时仍有一定意识,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是半推半就与吴某凡发生的性关系呢?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所谓半推半就,是就妇女的意志而言,既有同意的表示--就,又有不同意的表示--推,这实质上是一种犹豫不决的表现。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并不少见,相应的认定比较复杂,需要具体调查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他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身体情况、双方前后的行为表现等综合认定。如果整个过程中都某竹“推”的表现(即表示拒绝)多于“就”的表现,包括语言和行为,那么吴某凡涉嫌构成强奸罪;反之,则不一定构成强奸罪。实践当中有一些这样的案例,男方对女方进行职权引诱、工作机会引诱等,在与男方发生关系时,女方虽然可能有半推半就的表现,但是基于互相利用,其性自主权并未完全丧失,男方并不一定构成强奸罪。
最后,如果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女方是不自愿的,后面双方又自愿发生性关系呢?那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的第一次性关系仍然涉嫌构成强奸罪。不能因为后来自愿来否定前面的行为。
二、都某竹与刘某文、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根据警方通报 :2021年6月,都某竹与好友刘某文(女,19岁)商议,在网上公开与吴某凡交往过程以提升网络知名度,遂由刘某文于6月2日以“刘美丽同学_”微博账号发布都某竹被吴某凡“冷*力暴**”的博文,7月8日至7月11日,都某竹跟进发布3篇博文。7月13日,网络写手徐某(男,31岁)为牟取利益,主动联系都某竹,经商议后,共同策划并由徐某撰写“决战”等10余篇微博文案,7月16日起由都某竹通过微博账号陆续发布。
如果发布的内容不属实,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谤诽**罪。
如果属实呢?也有可能侵犯到吴某凡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比如这些博文里可能存在一些有争议性的、*辱侮**性质的词汇)。
三、刘某迢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如何处理?
据警方通报 :2021年7月14日,朝阳警方接到吴某凡母亲吴某报警,称遭到都某竹敲诈勒索。当日警方依法进行了受理和调查,工作中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男,23岁),并于2021年7月18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将该人抓获。
经查,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看到都某竹和吴某凡的网络炒作信息后,遂产生冒充相关关系人对涉事双方进行诈骗的想法。期间,刘某迢虚构女性身份,以曾被吴某凡欺骗感*欲情**共同维权的名义骗取都某竹的信任,使用昵称为“DDX”微信号与都某竹联系,获取都某竹与吴某凡部分交往情况信息。7月10日,刘某迢利用获取的信息冒用都某竹名义与吴某凡律师联系,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名索要300万元赔偿,并将自己和都某竹的银行账户一并发给吴某凡律师。同时,刘某迢使用“北京凡世文化传媒”微信号,自称系吴某凡律师,与都某竹协商达成300万元的和解赔偿,但双方未签署和解协议。
7月11日,吴某凡母亲分两次向都某竹账户转账50万元。此后,未得到钱款的刘某迢继续冒充都某竹,向吴某凡律师索要剩余250万元未遂。后又冒充吴某凡律师要求都某竹签署和解协议,否则索回50万元。都某竹同意退款后,刘某迢冒充吴某凡律师将本人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都某竹,都某竹陆续向该账号转账18万元。
刘某迢被抓获后,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即便按照目前通报的信息显示刘某迢已经诈骗成功18万元这个数额为基准,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的定罪量刑也应该在三年以上了。
四、关于网民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及近期网络互曝的有关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网络互曝的信息由于我没有看到全部的信息不好评价,无非是属实爆料或者*谤诽**,具体参考本文前面第二部分。至于“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则仍然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那么,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
比如,强奸罪。如果这通告中的年轻女性之中有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由于法律对*女幼**有更严格的保护,吴某凡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女幼**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再比如,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根据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当然,由于警方尚在继续侦查,目前的情况并不能代表最终走向,案件情况仍会有变化,我只是就上述警方通报的信息做了一个简要的分析。
最后想说,互联网时代,是一个真相泛滥又缺乏真相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泥沙俱下、海量信息的时代,我们唯有保持精神的纯粹和信仰,护持自己的良心,方能不被淹没,看清时代和人性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