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官司胜诉如何执行 (房产纠纷中级法院已终审还能重判)

■本文作者:蔚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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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人应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家住连云港市的被征迁人唐先生,在其房屋价格评估环节中就因未经历此流程,导致房屋被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因征收产生的损失,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迁拆**律师梁红丽和张天雨代理案件。

在二位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最终确认征收方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合法,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房产官司胜诉方要交什么费再审,房产纠纷二审胜诉后如何处理官司

案件事实:

唐某诉称:2022年4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A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其内容为:被征收人唐某……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建筑面积为378.5平方米,合法房屋面积为……同时该《决定》还详细写明了对于唐某应当给予多少补偿金额。但唐先生却认为,征迁方并没有组织被征迁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且该评估机构对自己房屋做出的评估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征迁方的此种行为,无论是从实体方面,还是从程序方面,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于是唐某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和张天雨律师代理案件,请求两位律师帮忙分析案情和帮助自己参与诉讼。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认为:一是在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时,委托人唐某并未参与,甚至对这个流程完全不知晓,显然这违背了征迁流程性规定,属于不合法行为;二是过低的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因征收产生的损失,《决定》的内容有失公允,因此该《决定》应当被撤销。

唐某和两位律师将连云港市A区政府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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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连云港市A区政府辩称:该《决定》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补偿方案的确定。经评估机构报告,该机构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且大多数被征收人对选定该房地产评估机构表示认可。评估机构在进行完估价报告后,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在《决定》送达唐某后,其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综上,该《决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连云港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是被告组织被征迁人在其提供的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每个标段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以上的做法与法律所规定的“协商选定”之意相违背。

二是被告提供的《评估机构选择登记表》中有原告签字确认内容,且登记表中签名人到庭后也表示该名字并非自己所签。

综上,连云港市中院判决撤销区政府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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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唐先生案件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未组织被征迁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这属于程序违法,直接导致了区政府的败诉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很多被征迁人其实都不知道自己有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在正当的程序中,首先是要由被征迁人协商确定,这里的“协商确定”不能简单粗暴地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其次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随机选定的方式来确定

读到这里,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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