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代理型开设赌场已判案例 (网络开设赌场代理辩护成功案例)

【辩护要点】不构成开设*场赌**,赌博网站代理该如何认定?(一)

【辩护要点】不构成开设*场赌**,赌博网站代理该如何认定?,一

聚众赌博与开设*场赌**这两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重叠交叉的情况,开设*场赌**必然表现为聚众赌博的形式;聚众赌博也可以以开设*场赌**的方式进行。但是,聚众赌博法定刑为3年以下,而开设*场赌**则是5年乃至5到10年。处罚差距如此之大,因此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有必要明确区分聚众赌博和开设*场赌**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且可以从这一角度入手展开辩护。

【基本案情】(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5)

经查明:自2014年6月28日开始,被告人全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岑村东街其所经营的路路通讯店内,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合六**彩参赌人员的投注,并利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进行投注,至案发共接受了20名参赌人员投注*合六**彩。2014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在上述地址接受*合六**彩参赌人员陈某的投注时被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NESO电脑显示器1台、*合六**彩单据12张及赌资500元。

【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2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NESO电脑显示器1台、赌资500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辩护要点】不构成开设*场赌**,赌博网站代理该如何认定?,一

【裁判理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使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直接为20名参赌人员在网站上投注,收取投注款,从中牟利。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关于认定网站代理的规定,不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被告人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组织的参赌人数达20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赌**罪】开设*场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场赌**”。

【辩护要点】不构成开设*场赌**,赌博网站代理该如何认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