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到某上市公司为激励公司高层及核心人员,发行限制性股票,并按照所发行股票的授予日公允价值(或公开市场交易价格)计算确认成本费用,与此同时记入资本公积。发行权益工具是为了换取高管的高价值劳动服务,企业付出了相应的成本费用,虽然没有真金白银的投入货币,但是却用企业的股权进行等价交换,故账务处理时一方面把企业付出的成本费用计入利润中,另一方面企业计提了资本公积待股票行权时转为股本溢价。
那么,老板没有采取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方案,而是采用股票转让的方式,那么转让给高管股票的这种行为是否需要按照股份支付来进行账务处理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股份支付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定义。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职工之间,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能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
(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
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旨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当然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利。
(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就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看完了准则中的基本规定后,我们还是云里雾里,老板转让股份其实有些不完全符合以上三条特征,尤其是第一条不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交易,而是老板与员工之间的交易。
其实,老板转让股票肯定不会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格转让的,因为那样就变成了股份转让而不是股权激励。所以既然是按照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那么差额就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隐形交易,算是一种间接地股份支付交易。
我们,再来看看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其实是否按照股份支付进行账务处理还要看交易的实质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激励,如果是股权激励就会涉及股权价值与劳动者价值等价交换的业务本质,进而判定该类业务需要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案例分析】
2018年5月,老板将其持有的GD公司股份30万股作价每股4.26元转让其两名高管,资产评估公司以2018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按收益法对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6.39亿(折合每股10.65元)。
那么,评估值10.65元与转让价格4.26元之间的差额6.39元/股记入股权激励费用,共计191.7万元,公司对上述股份支付费用记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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