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听闻南大碎尸案家属3月29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学校,家属诉求是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162万元的赔偿。据代理案件的律师介绍,法院已经受理了相关材料,现在等着法院正式立案。
“南大碎尸案”距今已过去25年,警方虽从未放弃侦办,但此案一直未能侦破。在互联网上被网民称作中国头号悬案,可见此案影响力之大。在这里我们不对刑事侦办方面做讨论,这块内容网上资料已经非常多了,我主要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诉求做一下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前文提到案件发生距今已过去25年。大家知道此案刑事方面公安部刑侦局已经在2016年表态了,“南大碎尸案”属于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警方永远追查到底!此次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属于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块。民事赔偿责任是有时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还有一点就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按照此规定的一般情况来看,受害人家属此次起诉学校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在诉讼时效这一块不会得到支持。
那么为什么此案代理律师还是要代理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诉求呢?在这里,我作为律师从业人员解读一下,此案中律师代理人应该是利用了《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里面的特别说明,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此次民事赔偿案件的走向如何呢?首先,立案是肯定没问题的,因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然后就是案件审理阶段,这里比较难判断。先是看被告方*京大南**学是否有意愿做出一定的补偿,如果*京大南**学在事件发酵过程中,有意愿主动做出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则就是补偿数额的协商问题。如果在*京大南**学不认为己方有过错无补偿意愿的情况下,则南大方面肯定会抗辩诉讼时效已过期的问题,此时则需要看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社会舆论情况等因素后是否支持原告方的诉讼时效特殊情况条款了。
在此,我们可以发现新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法律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做出的一个选择与平衡。我们也翘首以盼此案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