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1、案情简介

卢某某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2022年1月4日,经大学同学介绍,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本人在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中国建设银行补办的一套建设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非法资金结算流水共计人民币427250.9元,其中查明涉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17330元。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2023年2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3年2月28日,卢某某于武乡县社区矫正局接受社区矫正。
2、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进行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卢某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3、检察官温馨提示

一、严禁卖卡!
电话卡、银行卡管理失控,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子骗**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追查和打击犯罪带来极大困难。很多不明真相的公民,在被开卡中介忽悠后,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进行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结果被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
二、*制抵**诱惑!
不要被高额的报酬迷惑,千万不能抱侥幸心理相信*子骗**的退款承诺和所谓的佣金提现,以免遭遇连环*局骗**,扩大损失。
三、立即报警!
如不幸被骗,立即报警并将对方的QQ、微信、电话号码、聊天记录等留存信息提供给警方,以便警方破案。
来源 |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 | 王妍
责编 | 杨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