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取结婚证怎么要回彩礼 (没打结婚证但同居了彩礼能退回吗)

作者/ 项秦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是否只要未领取结婚证,彩礼就要全部退还呢?

【案例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2022)赣1024民初408号

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5日,冯某1与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当日男方向女方转账给付礼金订金5万元及三金款3.2万元。6日正式订婚,男方又向女方转账给付礼金25万元。男方合计向女方给付彩礼33.2万元。自此男女双方开始同居,后双方一起到上海经营窗帘店,因开店需要资金,甘某于2020年3月3日通过支付宝转款5万元至杨某的支付宝账户,杨某收到款后又加了2万元,一并转账7万元给了冯某1尾号为7186的支付宝账户。2020年3月底,杨某因XXX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1月27日,杨某与冯某1一同返回崇仁,次日回到娘家后便未再返回男方家。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因冯某1要求杨某回家遭拒,男方遂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遭拒,故男方诉至本院。另查明,男方陈述称曾给过杨某见面礼12200元,但女方承认只得到5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冯某1与杨某以婚姻为目的订立婚约,男方按习俗向女方给付了礼金,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方应返还彩礼。 因婚约财产涉及人身性质,婚姻未能缔结,男女双方的感情均受到伤害,故综合考虑双方分手的原因、财物给付数额、是否怀孕、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男女双方订婚同居生活时间等因素,本着适当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等多方面因素酌情进行确定。 结合本案案情酌定杨某、甘某返还冯某1、冯某2彩礼80000元。对原告要求返还见面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某1、冯某2返还彩礼80000元;二、驳回原告冯某1、冯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典型案例:案例来源于江苏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的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唐某(男)与张某(女)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六天后订立婚约,不满一个月即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同年年底生育一子,次年3月开始分居。期间,唐家给付张家彩礼82.6万元、黄金3两等物品,还办了18桌婚宴,给了128条香烟。张家则以木质家具(价值19.8万元)、床上用品等物品作为陪嫁。因双方和好无望,唐某及其父母以负债支付彩礼为由,起诉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82.6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综合考虑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已生育一子的事实、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酌情判令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33.04万元。张家以返还彩礼金额过高、陪嫁物品未予分割为由,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当地早婚、闪婚的陪嫁物品忌由女方取回的风俗,以及孩子由张某抚养的事实,综合考虑张家陪嫁折抵、唐某应支付一定抚养费等因素,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18万元。

【案例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1)苏0812民初5626

本院认为,双方为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应视为彩礼。原告徐某主张给付被告彩礼11万元现金,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徐某对其主张未举证,结合双方陈述,本院认定原告徐某给付被告75000元现金、购买的黄金首饰(城隍庙牌千足金手镯一个、老庙牌千足金手镯一个、老庙牌项链一条,价值总计38000元)属于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徐某、被告朱某1于2018年3月经人介绍后恋爱,2021年3月18日举行婚礼,后因婚礼习俗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协调未果,2021年3月25日,原告徐某提出与被告朱某1终止恋爱关系,被告朱某1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3,但双方仍未和好,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考虑双方恋爱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被告朱某1终止妊娠及生育子女情况、产检及生产费用的支出情况等, 本院酌情确定两被告返还原告徐某10000元及黄金首饰(城隍庙牌千足金手镯一个、老庙牌千足金手镯一个、老庙牌项链一条,价值总计38000元,已返还原告)。原告徐某主张两被告返还垫付酒席餐费17500元,该款项不属于彩礼,本案不予理涉。

经调解不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1、朱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徐某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综上,实践中并非只要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女方就要返还全部彩礼。法院会根据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女方有没有怀孕、分手的原因、双方的经济状况等进行综合考虑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及应该返还彩礼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