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等具有资金转账支付功能的账号,供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资金或洗钱,已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洛阳涧西警方公布了在“断卡”行动中侦办的两起因出售、出租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典型案例。希望能以案释法,帮助大家深刻认识买卖、出租银行卡、手机卡和支付宝、微信等个人通讯及支付账号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提醒切勿贪图小利,成为电信诈网络骗分子的帮凶,也同时承担被法律严惩的严重后果。
案例一:出售支付宝账号,被判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女,34岁),自去年开始进入一个微信刷单群,王某明知上线“小雅”可能将自己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用于犯罪活动,为了获取一点蝇头小利,她仍然听从对方安排,利用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之后,王某将自己实名认证后的支付宝账号交给上线“小雅”支配使用,并按照“小雅”的要求7日后对该支付宝账号进行注销。
期间,王某先后向上线“小雅”提供出租了一共5个支付宝账号,供“小雅”支配使用。经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立案调查,“小雅”通过这5个支付宝账号的资金流水约10万元,把5个支付宝账号提供给“小雅”后,王某从中一共获利(相当于账号租金)180元。
最近,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出售5张银行卡,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去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将本人名下的5张银行卡以2800元卖给犯罪嫌疑人李某。之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孙某名下的这5张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88万元,涉及8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之后,孙某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日前,孙某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警方提醒:
1、个人身份证件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出租、出售、出借都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且将面临5年内只保留1张电话卡,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并影响个人征信;
2、要遏制贪念,不要将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
3、及时销毁实名制车票、登机牌、快递外卖盒上的个人信息;
4、 若有身份证遗失经历,及时查询自己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银行卡,并及时处理;
5、 如发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